《论语》注疏之 卫灵公第十五 第13章|总第392章

子曰:“臧(zāng)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者与与,平声。

○窃位,言不称其位而有愧于心,如盗得而阴据之也。

○柳下惠,鲁大夫展获,字禽,食邑柳下,谥曰惠。

○与立,谓与之并立于朝。

范氏曰:“臧文仲为政于鲁,若不知贤,是不明也;知而不举,是蔽贤也。不明之罪小,蔽贤之罪大。故孔子以为不仁,又以为窃位。”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臧文仲,是鲁大夫。

○柳下惠,是鲁之贤人。

○窃位,是无德而居乎其位,如偷盗的一般。

孔子说:“人臣居乎其位,当求无愧于心,若鲁大夫臧文仲者,其盗窃官位而据之者与?何也?盖朝廷官位,以待才贤。是以君子居其位,不但自己尽心供职,以求称其位,又当荐引天下贤才,以布列于有位,而后谓之忠。彼臧文仲者,明知柳下惠是个贤人,便当荐之于君,以为国家之用可也,却不能汲引荐拔与己并立于公朝,而使之终身困厄于下位。夫不知其贤犹可也,既知其贤而故弃之,推其心,盖惟恐贤者进用夺了他这位子一般,是以嫉贤妒能之私,为持禄固宠之计,非窃位而何?”

夫人臣蔽贤而不举,则为窃位,使人臣举之而君不能用,岂不亦有负于大君之任哉?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窃位:居位而不称,如盗取而窃据之。

○柳下惠:氏展,名获,字禽,亦字季。柳下或谓是其食邑,或谓是其居处。惠其私谥。

○不与立:谓不与并立于朝。或曰:立即位字,“不与立”即不与位。

本章当与《宪问》篇公叔文子章合读。

 

【白话试译】

先生说:“臧文仲,好算是偷窃官位的吧!他明知柳下惠之贤,但不能举荐他,和他共立于朝。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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