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雍也第六 第26章|总第145章

子见南子,子路不说(yuè)。
夫子矢之曰:“予所否者,天厌之,天厌之。”

说,音悦。否,方九反。

南子,卫灵公之夫人,有淫行。

孔子至卫,南子请见,孔子辞谢,不得已而见之。盖古者仕于其国,有见其小君之礼。而子路以夫子见此淫乱之人为辱,故不悦。

矢,誓也。

所,誓辞也,如云“所不与崔、庆者”之类。

否,谓不合于礼,不由其道也。

厌,弃绝也。

圣人道大德全,无可不可。其见恶人,固谓在我有可见之礼,则彼之不善,我何与焉。然此岂子路所能测哉?故重言以誓之,欲其姑信此而深思以得之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南子,是卫灵公的夫人。

○矢字,解做誓字。

○否,是不合道理。

○厌,是弃绝。

昔孔子曾到卫国,卫君之夫人有南子者,素知尊敬孔子之道德,要与相见。孔子辞谢不得已而见之。盖古人仕于其国,有见小君之礼。南子据礼以求见,故孔子不轻绝之,圣人所为,无一而非礼之所在也。子路不知此义,只说南子是个淫乱的人,不该见他,心里不说。孔子也不明言其意,但出誓言以告之说:“凡人立身行事,须是依着道理,不愧于天,则天必佑之。若使我之所为不合于礼,不由于道,有一毫得罪于天,天必将弃绝我矣!天必将弃绝我矣!”

重言之者,欲使子路笃信乎此,而深思以得之也。盖孔子道大德宏,不为已甚,故其待南子者如此。至于灵公问陈,则明日遂行。孔子岂屈己以徇人者哉!合而观之,可以知圣人之心矣!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南子:卫灵公夫人,有淫行。《史记》:南子使人谓孔子曰:“四方之君子,辱欲与寡君为兄弟者,必见寡小君。寡小君愿见。”孔子辞谢,不得已,而见之。

○矢之:此矢字,旧说各不同。一曰矢,誓义。孔子因子路不悦,故指天而誓。一曰矢,陈义。孔子指天告子路云云。今从第一说。

○予所否者,天厌之:古人誓言皆上用所字,下用者字,此句亦然。否字各解亦不同。一曰:否谓不合于礼,不由于道。孔子对子路誓曰:“我若有不合礼,不由道者,天将厌弃我。”一曰:否,乃否泰否塞之否。孔子对子路曰:“我之所以否塞而道不行者,乃天命厌弃我。”盖子路之不悦,非不悦孔子之见南子,乃不悦于孔子之道不行,至于不得已而作此委曲迁就。故孔子告之云云,谓汝不须不悦。一曰:否,犹不字义。孔子指天而告子路,曰:“我若固执不见,天将厌弃我。”细会文理,仍以第一说为是。古者仕于其国,有见其小君之礼,如《左传》季文子如宋,宋公亨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圣人道大德全,在我有可见之礼则见之,彼之不善,我何与焉。如阳货欲见孔子,孔子初不欲见,及其馈蒸豚,亦不得不往而谢之。然何不以此详告子路,而为此誓辞?礼,在其国,不非其大夫,况于小君?若详告,则言必及南子,故孔子不直答,而又为之誓。其实则是婉转其辞,使子路思而自得之。

 

【白话试译】

孔子去见南子,子路为此不悦。先生指着天发誓说:“我所行,若有不合礼不由道的,天会厌弃我,天会厌弃我。”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南子:卫灵公夫人,把持当时卫国的政治,而且有不正当的行为,名声不好。

:通悦,高兴。

:誓。

所否者:如果有不合理的行为。“所”字是假设语气的连接词,只用在誓词中。

:有弃绝的意思。

 

【疏解】

○现在我们来看孔子门下的另一位大弟子子路。子路仅比孔子少九岁,在孔门中年岁比较是最长的。而性情又直率刚烈,所谓“好勇”。所以孔子曾说自从子路来到门下,恶言不入于耳,则子路维护正义的威武可知。

○由于子路有如此性情,所以即便是老师有过,他也会毫不避忌地表示他的不满,这确是子路率真可爱之处。

○不过,人的行为所涵蕴的可能意义是很深微而多样的,并不能仅凭表相便轻予判断。孔子之见南子是什么意思?或许孔子自有他的理由,也许南子之不善不如所传之甚而仍有可见之道,也许孔子为行道的大节而小德出入可也,总之,谁知道呢?所以,子路之不悦未免是太轻率一些了罢!

○但你又能说子路不对吗?我们待人,当然只能看他的行为,内心动机谁知道呢?行为才是彰明较著的。所以行为不合常理,就可以批评。因此子路的不悦,只能说涉于轻率,而不能说他不对。

○那么子路的轻率在哪里?就在于对老师的人格信任不够,此所以为不知其师。但人格与内心动机是无法证明的,别人对你若不信,你也没有什么办法,而仍只好直接显示人格的真诚以期获得对方的谅解。所以孔子面对子路的不悦,也无话可说,而只能出之于发誓了。孔子发誓之后,子路信了没?书上没有记载,不过这并不重要(照理说子路是该会信的)。重要的是在这一段师弟相待的实例中,我们看到了师弟两人的各如其份;学生虽稍涉轻率,但至少能不委屈内心的真实感情而坦率表现;老师则虽问心无愧,却也能谅解学生的表现而作相应的真诚表白。师生间平等相待而折衷于道的风范,可真表现的淋漓尽致。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五【师友的交遊】(曾昭旭)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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