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罕言利,与命与仁。
○罕,少也。
○程子曰:“计利则害义,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罕是少。
○利是人情之所欲。
○命是气运之流行,如死生祸福之类,幽远而难必者。
○仁是心之德。
○门人记说:夫子平日教人,虽言无不尽,然亦有所少言者,则有三件:利与命与仁是已。○盖利与义相反,学者而谋利则廉耻之道乖。有国家者而好利则争夺之祸起,其端甚微,其害甚大,故夫子罕言之,欲人知所戒也。天命靡常,其生死祸福寿夭穷通之理窈冥而难知,幽远而难必,人惟宜尽人道之所当为者,而默以听之。若语人以命,则人将一一取必于天,而怨尤之心生矣,故夫子亦罕言,欲人之自修也。仁具于心,乃四端万善之统体,其道至大而难尽,若强以示人则未免有躐等之患矣,故夫子亦罕言之,欲人之渐进也。夫观圣人之所罕言,则吾人之所当务者可知矣。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利者,人所欲,启争端,群道之坏每由此,故孔子罕言之。罕,稀少义。盖群道终不可不言利,而言利之风不可长,故少言之。与,赞与义。孔子所赞与者,命与仁。命,在外所不可知,在我所必当然。命原于天,仁本于心。人能知命依仁,则群道自无不利。或说:利与命与仁,皆孔子所少言,此决不然。《论语》言仁最多,言命亦不少,并皆郑重言之,乌得谓少?或说:孔子少言利,必与命与仁并言之,然《论语》中不见其例,非本章正解。
【白话试译】
○先生平日少言利,只赞同命与仁。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注释】
○罕言:罕、少的意思;“罕言”是很少主动谈起的意思。
○与:赞许、推许之意。
【疏解】
○孔子绝少言利,因一成德之君子,其行为是以根于人心所作出的义或不义的判断来决定其该作或不该作,而并不以利害来决定。若是以利害来决定,其行为便无道德的价值,这不是一个君子所应为的,故曰:“君子去仁,恶乎成名”(里仁5)。与命与仁之与,是赞许推许之意,并非是连命与仁亦为孔子所罕言。《论语》中孔子言仁最多,对命亦非常重视,说他罕言此二者,是不大合理的。
○孔子的赞许仁,是无疑的,但赞许命,又以命和仁并列,便不很容易了解。在《论语》中所记载的孔子所言之命,虽义有多端,但大抵可解作客观之限制。仁是人的德性自觉心,此自觉心所呈现的,是仁义礼智等道德之理,人之作道德实践时,便完全以这些由自觉心所呈现的道德之理作行为之准则,即这时人是自由的,自己决定的,自主的,他并不受外在的因素决定,这时由人之道德心之自觉显出了一个可由人主宰的应然的无限的价值世界。此应然的无限之价值世界与外在的实然世界是不同类的。外在的世界可决定人的成败生死,但却不能决定人的实践道德时的心志,不能减损这道德所具有的绝对价值。此所谓“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子罕26)及“有杀身以成仁,无求生以害仁”(卫灵公9)。
但当仁心一旦呈现时,便必要求落实于行事,即要及于现实的经验世界,希望能把现实化为理想,使实然的世界成为道德价值的展现场所。故践仁之行为,必及于物,一旦及于物,便必感到有客观的限制力量存在。因人本身的现实生命便已是一有限的存在,他决不能于一时间作尽他所自觉应尽的责任,且客观的环境,亦非人所能完全主宰,故人虽孝,而其父未必慈,虽忠,其君未必有仁。己虽求以明道济世,但天其苍苍,人其梦梦,未必皆能明悟。这是人所不能不面临的限制,对于此,人必须知之,此所谓“知命”。
○而此知命,并非安于现状,不思奋发,而乃是面对不由我之限制存在时,平伏其心,使自己不愤激,不沮丧,不妄作,而仍平平做去。故知此命之限,可使人之生命得其正位,乃成德一大关节。故孔子说:“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3)
○由于知命是人成德一重要关节,故孔子之赞许命,而与仁并列,是很合理的。以仁与命并列,便显仁与命对扬之义。唯有仁心之自觉,方见命之限而知命,虽知命,仍勉行其义,知其不可而为之,所谓“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7)这样便显出践仁行义的纯粹的绝对的价值。即于命之限而显当然之义,乃虽有限而可无限的人所必须要做的,人不是纯灵的上帝,故必须即有限而显无限,必须受命之限,这是人的无可奈何处,亦是人的庄严伟大处。
注:以上选自《论语义理疏解》(台湾鹅湖出版社印行)之主题三【德性的实践】(杨祖汉)第廿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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