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孔子的仁教
第五节 义命观念与主宰性之肯定(本节)
第三章 墨子的思想理论
第四章 孟子的心性之学
第五章 老子的哲学
第六章 庄子的智慧
第七章 名家与墨辩
第八章 中庸易传的形上思想
第九章 荀子的学说
第十章 法家与秦政
一、义的定然性与时宜性
“义”字在《论语》中出现的次数,仅次于“仁”与“礼”。我在《孔孟荀哲学》卷上第七章,曾引录《论语》言“义”之文句计十七条⑳加以考察。可知“义”的义指,不外乎“正当、合理、合宜、理义、道理、正当责任”等意思。总起来说,“义”是事理之当然,亦是人事之所当为。所谓“事理之当然”,意即理当如此,必须当下肯定,不容怀疑。譬如对国家之忠,对父母之孝,都是事理之当然,是天理合当如此,亦是我的良知(道德本心)当下之肯定。对于这种当然之理,不可看做寻常事件来究诘。人所应讨究的唯是如何尽忠,如何尽孝;也就是说,只须对此“所当为”的事讲求“如何为”,以期完成正当的责任。据此可知:
义有定然性、不变性,是“理”之应然与必然。
义亦有时宜性、适应性,是“事”上之所宜为、所可为。
但亦须知,义虽是事理之宜,是人事之所当为。但这作为“事理之宜”的“义”,却不在外在的事物本身,而是在于我们对事物态度的合理合宜上。所以朱子以“心之制,事之宜”二语解释“义”,王阳明亦说:“心得其宜谓之义”。可见义与不义,是必须断之于行为者之心的。通过心的主宰断制,以明辨是非,择善固执,而后才能做到“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取不伤廉,与不伤惠”。因此,义在本质上乃是道德的应然判断(价值判断)。譬如“见义不为,无勇也”,我何以知道此时所见的事,是义或非义、当为或不当为,这并不能从我所见到的对象(事物本身)看出来;而必须根据我心对此一事物所作的价值判断,始能辨别它合义不合义,和决定这事当为不当为。
同时须知,同类的事物,常因时间地点与情境之不同,而或为义,或为不义。同一件事情,亦因行为者之责任、立场、境遇等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应事态度和处置方式。反过来说,虽然应事处世的态度方式不相同,但只要是依事理之当然而行,都算是合义的行为。孔子所谓“无可无不可”,孟子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正表示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措其宜。总之,行事的态度方式可以变,所不变的乃是“惟理是从,义之与比”,而“从理”“从义”,又必须以“心”(本心、良心)为准衡;离开了“心之制”(应然的判断),是不可能表现“义”的。
二、命令义之命与命定义之命
依儒家,“命”可有二义。从天之所命、性之所命而言,谓之“天命”“性命”。这一面的命,是“命令义”的命。如《诗经》“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中庸》“天命之谓性”,皆是命令义的命。后儒所谓“天命流行之体”,流行二字便是根据命令作用而说。另一方面,是“命运、命遇、命限”之命,这是“命定义”的命。命定,是表示一种客观的限定或限制。
对于“命令义”的命,必须敬畏、服从、践行。因为无论天之所命或性之所命都是善的命令——道德的命令。儒家讲道德实践,都是和这一面相关联的。对于“命定义”的命,则应知之、受之、安之。因为知晓客观的限制,才能够安然受之,而不存非分之想,不作非分之求,也才能够“不怨天,不尤人”,而回过头来“反求诸己”以克尽自己性分中的天职。
《论语》所载孔子探伯牛之疾,曰“亡之,命矣乎”(雍也)。子夏谓司马牛曰“死生有命,富贵在天”(颜渊)。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子曰“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先进)。子曰“道之不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宪问)。“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子罕)。此所引各条,除了“与命与仁”之命,不当作“命定义”解,其余各条则皆可解为限制义之命。㉑
三、从尽义知命到义命合一
石门晨门说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㉒的人。这句话大有意义。“知其不可”,是知命(知道客观的限制);“而为之”,是尽义,凡“事理之当然”与“人事之所当为”者,皆当尽力而为。孔子“尽义以知命”的示范,决定了日后儒家精神之方向。
孔子有言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述而)
又有言曰:“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
前条知富之不可求,是“知命”;从吾所好(好善恶恶之好),以为其所当为之事,则是“尽义”。后条知道之不行于世,是“知命”:但道虽不行,而“志于道”的君子,仍须“行其义”(尽义),以明道、守道。这是不可抛弃、不可让度的义务。
孔子“知命”而犹然“尽义”的人生态度,是举世共知的。孔子周游列国,常常受到一些隐士的讥讽。如宪问篇所记荷蒉、微生亩,微子篇所记荷蓧丈人、楚狂接舆、长沮、桀溺等。它们或者对孔子说“斯已而已矣”,或者说“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或者说“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谁与易之”?归结起来,无非都是“既知命矣,何必尽义”的论调。孔子的回答,则以为“鸟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正因为天下无道,所以才会情切救世,想要以正道移易天下。孔子这份情怀,倒是给石门晨门“知其不可而为之”一句话说着了。晨门一句话和仪封人“天将以夫子为木铎”(八佾)的话,都是能够知人论世、表出孔子精神的人。
总之,“命”表示客观的限制,“义”表示自觉的主宰。从“命”一面看人生,会感到世间事都有一定的限制,都是被决定的;在这一面,实在看不出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但人生不止这一面,除了“命”一面,还有“义”一面。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以及“自觉、自由”诸观念运行的领域,正须从“义”这一面来显现。人亦只应在“义”上作主宰,以对是非善恶之价值负责。至于“命”一面则非人力所能掌握。因此,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不能从成败利害上作计较,而应在是非善恶处作判断,以“是其是而非其非,好其善而恶其恶”。自从孔子明辨二者之分际与界限,不但透显了儒家精神之方向,亦决定了此后儒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重能不重所,依自不依他”,而中国人的人生观,亦正是在此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
从“义”与“命”之分际界限看,可以说“义命分立”。但除了“命定义”(客观限制义)之命,还有“命令义”一面的天命性命之命。从这一面说命,则是“天道性命通而为一”的。所以“天命、理命、性命、德命”诸词,皆可以成立,而且实亦可称为“义命”。这时候,“命”已内在化而与性德合一,与义理合一。因此,天之所命即是性之所命,性之所命即是理之所当然、义之所当为。据此可知:
从“命定义”之命而言——尽义以知命——义命分立
从“命令义”之命而言——尽性以至命——义命合一
由“尽义”以“知命”反转过来说,则虽“知命”而仍须“尽义”(知其不可而为之)。“尽义”乃是尽我性分之所当然,所以“尽义”亦即“尽性”。到这一步,则所谓“知命”,便不止是知“命定义”的命运命限之命,同时亦知“命令义”的天命性命之命。而天命性命之“命”,实际上就是我性分当然之不容已,亦是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义务”。此便是“尽义、尽性”以“至于命”㉓,亦即是“义命合一”。据此可知,尽义以知命,固然可以说是孔子的人生态度,而推进一层说,则尽义尽性以至命(义命合一),才是孔子所证现的人生境界。
⑳ 按:所引《论语》言“义”之文字,约如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季氏)。“君子义以为上”(阳货)。“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君子义以为质”(卫灵公)。“士质直而好义”(颜渊)。“子产……使民也义”(公冶长)。“行义以达其道”、“不仕无义……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
㉑ 参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台北:学生书局)卷上,第七章第二节。
㉒ 见《论语》宪问篇。
㉓ 按:《周易》说卦传云:“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此处略更易其词而通说之,在义理上应无违逆。程明道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三事一时并了,元无次序。不可将穷理作知之事。若实穷得理,则性命亦可了。”(了、了当之了)。明道所说,拙撰《宋明理学·北宋篇》第十章第二节有疏解,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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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湾学生书局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