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命观念与主宰性之肯定|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二章第五节

弁言

第一章 上古思想之趋势

第二章 孔子的仁教

第一节 道之本统的再开发

第二节 仁的意义与特性

第三节 仁智圣的生命领域

第四节 由仁智圣遥契性与天道

第五节 义命观念与主宰性之肯定(本节)

第六节 宗教性与宗教精神

第七节 义务与自我问题

第八节 孔门弟子及其流派

第三章 墨子的思想理论

第四章 孟子的心性之学

第五章 老子的哲学

第六章 庄子的智慧

第七章 名家与墨辩

第八章 中庸易传的形上思想

第九章 荀子的学说

第十章 法家与秦政

一、义的定然性与时宜性

“义”字在《论语》中出现的次数,仅次于“仁”与“礼”。我在《孔孟荀哲学》卷上第七章,曾引录《论语》言“义”之文句计十七条⑳加以考察。可知“义”的义指,不外乎“正当、合理、合宜、理义、道理、正当责任”等意思。总起来说,“义”是事理之当然,亦是人事之所当为。所谓“事理之当然”,意即理当如此,必须当下肯定,不容怀疑。譬如对国家之忠,对父母之孝,都是事理之当然,是天理合当如此,亦是我的良知(道德本心)当下之肯定。对于这种当然之理,不可看做寻常事件来究诘。人所应讨究的唯是如何尽忠,如何尽孝;也就是说,只须对此“所当为”的事讲求“如何为”,以期完成正当的责任。据此可知:

义有定然性、不变性,是“理”之应然与必然。

义亦有时宜性、适应性,是“事”上之所宜为、所可为。

但亦须知,义虽是事理之宜,是人事之所当为。但这作为“事理之宜”的“义”,却不在外在的事物本身,而是在于我们对事物态度的合理合宜上。所以朱子以“心之制,事之宜”二语解释“义”,王阳明亦说:“心得其宜谓之义”。可见义与不义,是必须断之于行为者之心的。通过心的主宰断制,以明辨是非,择善固执,而后才能做到“穷不失义,达不离道,取不伤廉,与不伤惠”。因此,义在本质上乃是道德的应然判断(价值判断)。譬如“见义不为,无勇也”,我何以知道此时所见的事,是义或非义、当为或不当为,这并不能从我所见到的对象(事物本身)看出来;而必须根据我心对此一事物所作的价值判断,始能辨别它合义不合义,和决定这事当为不当为。

同时须知,同类的事物,常因时间地点与情境之不同,而或为义,或为不义。同一件事情,亦因行为者之责任、立场、境遇等等的差异,而有不同的应事态度和处置方式。反过来说,虽然应事处世的态度方式不相同,但只要是依事理之当然而行,都算是合义的行为。孔子所谓“无可无不可”,孟子所谓“此一时,彼一时”,正表示人的行为方式可以“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措其宜。总之,行事的态度方式可以变,所不变的乃是“惟理是从,义之与比”,而“从理”“从义”,又必须以“心”(本心、良心)为准衡;离开了“心之制”(应然的判断),是不可能表现“义”的。

 

二、命令义之命与命定义之命

依儒家,“命”可有二义。从天之所命、性之所命而言,谓之“天命”“性命”。这一面的命,是“命令义”的命。如《诗经》“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中庸》“天命之谓性”,皆是命令义的命。后儒所谓“天命流行之体”,流行二字便是根据命令作用而说。另一方面,是“命运、命遇、命限”之命,这是“命定义”的命。命定,是表示一种客观的限定或限制。

对于“命令义”的命,必须敬畏、服从、践行。因为无论天之所命或性之所命都是善的命令——道德的命令。儒家讲道德实践,都是和这一面相关联的。对于“命定义”的命,则应知之、受之、安之。因为知晓客观的限制,才能够安然受之,而不存非分之想,不作非分之求,也才能够“不怨天,不尤人”,而回过头来“反求诸己”以克尽自己性分中的天职。

《论语》所载孔子探伯牛之疾,曰“亡之,命矣乎(雍也)。子夏谓司马牛曰“死生有命,富贵在天(颜渊)。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子曰“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先进)。子曰“道之不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宪问)。“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子罕)。此所引各条,除了“与命与仁”之命,不当作“命定义”解,其余各条则皆可解为限制义之命。

 

三、从尽义知命到义命合一

石门晨门说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的人。这句话大有意义。“知其不可”,是知命(知道客观的限制);“而为之”,是尽义,凡“事理之当然”与“人事之所当为”者,皆当尽力而为。孔子“尽义以知命”的示范,决定了日后儒家精神之方向。

 

孔子有言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述而)

又有言曰:“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

 

前条知富之不可求,是“知命”;从吾所好(好善恶恶之好),以为其所当为之事,则是“尽义”。后条知道之不行于世,是“知命”:但道虽不行,而“志于道”的君子,仍须“行其义”(尽义),以明道、守道。这是不可抛弃、不可让度的义务。

 

孔子“知命”而犹然“尽义”的人生态度,是举世共知的。孔子周游列国,常常受到一些隐士的讥讽。如宪问篇所记荷蒉、微生亩,微子篇所记荷蓧丈人、楚狂接舆、长沮、桀溺等。它们或者对孔子说“斯已而已矣”,或者说“已而,已而,今之从政者殆而”,或者说“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谁与易之”?归结起来,无非都是“既知命矣,何必尽义”的论调。孔子的回答,则以为“鸟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正因为天下无道,所以才会情切救世,想要以正道移易天下。孔子这份情怀,倒是给石门晨门“知其不可而为之”一句话说着了。晨门一句话和仪封人“天将以夫子为木铎”(八佾)的话,都是能够知人论世、表出孔子精神的人。

 

总之,“命”表示客观的限制,“义”表示自觉的主宰。从“命”一面看人生,会感到世间事都有一定的限制,都是被决定的;在这一面,实在看不出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但人生不止这一面,除了“命”一面,还有“义”一面。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以及“自觉、自由”诸观念运行的领域,正须从“义”这一面来显现。人亦只应在“义”上作主宰,以对是非善恶之价值负责。至于“命”一面则非人力所能掌握。因此,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不能从成败利害上作计较,而应在是非善恶处作判断,以“是其是而非其非,好其善而恶其恶”。自从孔子明辨二者之分际与界限,不但透显了儒家精神之方向,亦决定了此后儒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重能不重所,依自不依他”,而中国人的人生观,亦正是在此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

 

从“义”与“命”之分际界限看,可以说“义命分立”。但除了“命定义”(客观限制义)之命,还有“命令义”一面的天命性命之命。从这一面说命,则是“天道性命通而为一”的。所以“天命、理命、性命、德命”诸词,皆可以成立,而且实亦可称为“义命”。这时候,“命”已内在化而与性德合一,与义理合一。因此,天之所命即是性之所命,性之所命即是理之所当然、义之所当为。据此可知:

从“命定义”之命而言——尽义以知命——义命分立

从“命令义”之命而言——尽性以至命——义命合一

由“尽义”以“知命”反转过来说,则虽“知命”而仍须“尽义”(知其不可而为之)。“尽义”乃是尽我性分之所当然,所以“尽义”亦即“尽性”。到这一步,则所谓“知命”,便不止是知“命定义”的命运命限之命,同时亦知“命令义”的天命性命之命。而天命性命之“命”,实际上就是我性分当然之不容已,亦是我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义务”。此便是“尽义、尽性”以“至于命”,亦即是“义命合一”。据此可知,尽义以知命,固然可以说是孔子的人生态度,而推进一层说,则尽义尽性以至命(义命合一),才是孔子所证现的人生境界。

 

 

按:所引《论语》言“义”之文字,约如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君子有九思……见得思义“(季氏)。“君子义以为上”(阳货)。“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里仁)“君子义以为质”(卫灵公)。“士质直而好义”(颜渊)。“子产……使民也义”(公冶长)。“行义以达其道”、“不仕无义……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微子)。

蔡仁厚《孔孟荀哲学》(台北:学生书局)卷上,第七章第二节。

见《论语》宪问篇。

按:《周易》说卦传云:“穷理尽性以至于命”。此处略更易其词而通说之,在义理上应无违逆。程明道曰:“穷理尽性以至于命,三事一时并了,元无次序。不可将穷理作知之事。若实穷得理,则性命亦可了。”(了、了当之了)。明道所说,拙撰《宋明理学·北宋篇》第十章第二节有疏解,请参考。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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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湾学生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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