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孟子的心性之学
第二节 仁义内在——由仁义行(本节)
第五章 老子的哲学
第六章 庄子的智慧
第七章 名家与墨辩
第八章 中庸易传的形上思想
第九章 荀子的学说
第十章 法家与秦政
一、仁义内在与义内义外之辩
孟子有言:“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告子上)
所谓“人心”,是指“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不安不忍之心。所谓“人路”,是指人所当行、人所共由的道路,也即身心活动的轨道。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事亲以爱(孝),从兄以敬(弟),爱敬皆由内发,非由外铄。故曰“仁义内在”。
“仁义内在”是孟子的论述,而告子不以为然。
告子曰:“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
也?”曰:“彼长而我长之(敬之),非有长于我也(并非我先有敬他之心),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顺物外表之颜色而认定它是白的),故谓之白也。”(孟子)曰:“……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告子上)
告子只承认仁(爱人之心)由内发,义则由外铄,而取决于对象,故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意思是说,因为他年长,所以我敬他,并不是我心里先存有一个敬长之心。但辩驳这个论点并不困难。所以孟子说;“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长者,只是一个实然的对象,人或敬他,或不敬他,长者不过被动地接受而已。所以,长者只是一个受义(受敬)的对象。反过来说,对此长者应不应该敬?如何敬?这却是“长之者”(表现敬的人)所当考虑、所当决断的事。所以,“长之者”才是行义(行敬)的主体,义(敬)发自行为者(长之者),而不是发自长者。据此可知,“义”不在作为外在对象的“长者”那里,而是在表现敬(义)的“长之者”这里。长者是“彼”是“外”,长之者是“此”是“内”。故“义在内而不在外”。告子不知事虽在外,而行事之宜的“义”则由内发,是由内心对应事宜而发出的价值判断。外在的事物只是一个实然的存在,认知它也只是认知一个对象,并无所谓义不义的问题。对实然的存在加以价值性的判断,而作出相对应的准则,这才是“义”。所以,义不是“实然”的问题,而是应然的问题。义不义的应然判断,是从行为者之心而发出的,故“义在内,不在外”。
告子上篇还记载孟季子问“何以谓之内也?”公都子答道“行吾敬,故谓之内也。”公都子的回答是对的。故朱注云:“所敬之人虽在外,然知其所当敬,而行吾心之敬以敬之,则不在外也。”可见所敬之人(对象)虽在外,而“能敬”之心则在内。义(敬)与仁(爱)一样,都是“能”,不是“所”。告子既然以仁为内,又安得以义为外?
二人的论辩,还涉及行敬行义的“时宜”问题。公都子未能通透而一时语塞,经过孟子指点才开了窍。论难一方的孟季子,提出行敬随对象而有别,故以为义在外,孟子以“经、权”的道理予以分疏,指出敬兄是常时之敬(这是经,是常理),先酌年长于兄之乡人则是暂时之敬(这是权,随宜变通)。行敬本是一个应然的判断以求行为之合理者。何时当敬兄,何时当敬乡人;何时当敬叔父,何时当敬弟,皆须由吾心主宰断制以求其合理合宜。然则,义并不在事物上,而是在于我对事物处置之合宜上。故当孟季子再提出疑难时,公都子立刻驳斥道:冬日天冷饮热汤,夏日天热饮凉水;所饮之物虽在外而有所不同,但求饮食之“宜”而作此取舍,却正是发自吾心的应然判断,难道这求合宜的判断取舍亦“在外”吗?
总括起来,要辨明“义内”与“义外”,必须把握住三点意思。
1爱敬内发——爱(仁)敬(义)皆发自内心,并非由于外铄。
2能所之判——所敬之人在外,能敬之心在内,仁与义(爱与敬)皆是“能”而不是“所”,故仁义内在。
3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是什么”的问题,应然是“应当如何”的问题。“义”是事理之宜,属于道德上的应然判断(决定行为之是合理合宜);故“义”不在事物本身,而在人对事物处置之合理合宜上。
二、居仁由义——由仁义行
孟子有言:“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上)
既然仁义内在,人皆有之,则“居仁由义”便是大人之事(不只是士之事)。而且人亦理当以仁存心,由义而行。这不是外加的责任,而是人的天职,人的性分。人之禀赋不足,可以弥补,人的气质不美,可以变化。所以人人皆应当“居仁由义”,以安顿自己的生命,开拓人生的前途。只有“自暴”之人,讥议礼义,拒而不信;“自弃”之人,排斥仁义,弃而不为。这是世间最可惋叹之事。世上如真有下愚而不可移者,恐怕就是这种“自暴自弃”的人。
但自暴自弃者仍然是人,人与禽毕竟不同。庸众之辈的生活,虽然落于感性意欲的层次,但只要一念警觉,存养这点仁义之心,它便自发内发地扩充出来,而通贯于生活行事,以成就道德价值。故孟子曰:
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离娄下)
明,是明达各种事物之理;察,是辨察人伦之道,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之类。应事接物不能离开仁义,处人伦也不能离开仁义。仁义,并不是一个外在的价值标准,而是内在于心的天理(道德法则),所以孟子特加指点,说是“由仁义行”,而并非“行仁义”。“由仁义行”,是顺我先天本有的仁义天理而行,这样作道德实践,是自觉的、自律的、自主的、自决的,是自发命令,自定方向的。故康德名之曰“自律道德”。若是“行仁义”,便是将内在于心的仁义天理推出去,视为外在的价值标准,然后而行之。这样的道德实践是主动为被动,是被动地遵奉一个外在的道德价值之标准,而不是自主自决地践行一个内在的生命原则。这时,便欠缺自发内发的力量,不是“依自力”而是“依他力”,而道德实践亦将失去先天的必然性,此之谓“他律道德”。
儒家讲道德,一直以自律道德为主流(只有荀子朱子是例外),而自律道德的根据,即是孟子所开显的道德主体、内在的道德心性。孟子说:
舜居深山之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其所以异于深山野人者几希!及其闻一善言,见一善行,若决将河,沛然莫之能御也。(尽心上)
这一章正可作为“由仁义行”的例证。舜耕于历山之时,与树木土石同处,与麋鹿猪羊同游,在生活行迹上与那些山野之民几乎没有分别。他之所以成为圣人,只是“先得我心之同然”而已。是以,闻一善言,见一善行,便即时引发心性之源,好像长江大河决了口,浩然充沛地“由仁义行”,一发而莫可遏止,终于成就了盛德大业。由此可知,性善之有根,犹如江河之有源,原泉滚滚,不舍昼夜,盈科后进,止于至善。儒家道德的理想主义之坚定贞固,其信念正建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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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北学生书局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