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尊礼到用法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较为晚出。一般所谓“管、商、申、韩”,将管仲也归于法家,并不妥当。管仲以及子产,都是春秋贵族社会的政治家。二人用法,乃是为了“救时”。至于他们秉持的治国之道,则仍然是“礼”。《左传》所载二家之言论,可为验证。因此,梁任公也说管仲、子产,“可谓法治之祖,而非法家之祖”。
法家,实由儒家而导出。战国之初,孔门再传的李克(李悝)、吴起①,有敏锐的现实感,首先透出“富强”观念。李克相魏文侯(梁惠王之祖父),尽地力之教。吴起先仕魏,后相楚,明法审令,大事变革。二人的思想和行动,皆脱离儒家的德教礼俗,而开始“用法”。儒家“以礼为纲,以法为用”。礼与法本就相承为用,并非相反对立。故加重用法,也只是开法家之先河,而二人本身实乃儒门出现之事功家。至严格意义的法家,当以商鞅为第一人。②
二、法家与法术家
商鞅在秦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尚事功,又严法而重刑赏,可以说是法家的正宗,但商鞅又实受李克、吴起之影响。据钱穆氏之考证,约有下列数端③:
1商鞅入秦相孝公,考其行事,则李克、吴起之遗教为多。史说鞅先说孝公以比德殷周,是鞅受儒学之明证也。
2商鞅之变法,令民什伍相收司连坐,此受之李克之纲纪也。《通典》引吴起教战法,亦有“乡里相比,什伍相保”之文。
3立木南门,此吴起偾表立信之故智也。开阡陌封疆,此李克尽地力之教也。迁议令者于边城,此吴起令贵人实广虚之地之意也。
4总之,重农政,重法律,重兵事,皆李克、吴起、商君三人之所同也。据此可知,商鞅的思想与行事,实由儒门而导出。而所“综核名实,信赏必罚”,也本属通义,法家不过特加突显而以之为主要原则耳。如守法奉公,也可说是孔子正名复礼之精神随时势而一转。因此,与其说法家原于道家,不如说渊源于儒家为较合史实。
从李克、吴起到商鞅,三人之尚法尚事功,都是为了解决政治经济上的实际问题,而并非先有一套观念系统而后依思想而行事。要到后期法家,才依观念思想而行动。其中有一个关键,就是申不害的“术”横插进来,遂使法家开始变质。“术”这观念,无论单就法家思想而言,或就整个政治思想而言,都是一个负面的观念,而且是一个很坏的观念。它使政治变得“不宣明、不公诚”;再加上慎到之“尚势”,更使法家的君道,变成“周密、幽险”的权术之府④,成为一个阴森之深潭。
韩非兼取商鞅之法与申不害之术,集法家之大成。而为了深化统御臣民之权术,自亦有取于老子虚静之意,而凝成其“不可知的无为之术”⑤;对于他老师荀子之学,韩非则特承性恶说而变本加厉。因而不信民,不恤民,而突出严法任术,以控御人民、驱策人民。熊十力先生尝谓,韩非不是法家正统,当正名为法术家。⑥这是一个很有警策意义的简别。
依据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法家思想形成的线索,是由“礼”到“法”,再到“法术”。兹略仿表式之意,列叙如下:
三、法家之历史使命及其转型
秦以诈力取天下,法家助之而完成一统天下的历史使命⑦。但法家只有取天下之术,而实无安天下之道。所以汉代以后,再无严格之法家。唯后世之胥吏,或可视为法家下沉转型之支裔耳。而历代酷吏之苛察,只是对权豪恶势力之一帖猛药,此等人并非法家,故特称之为“酷吏”。而守法度者则称之为“循吏”。循吏实乃儒家式之人物。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凡是有一套礼乐教化作为主导原则,即使他治事严峻,信赏必罚,也不能视之为法家。因为依于法家之思想原则,根本不承认礼乐教化之价值。所以韩非主张“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⑧。他不以先王之经典为教,不以往古圣贤为师。这也是法家之所以为法家的一大特质。
法家的本意,也想避免统治者私人意志的干扰,所以重视客观平等之法,察名实以定赏罚。这样当然很好。但法家又将人君的地绝对化、神祕化,将人民的地位工具化、卑微化,结果使权力集中于一人,乃造成彻底的极权独裁。这是法家最不可恕的地方。
① 《史记》之货殖列传、平准书,皆云李克务尽地力,而孟荀列传则作李悝,崔述《史记探源》,谓悝、克一声之转,实为一人。《汉书·艺文志》有七篇《李克》,注云子夏弟子。又有《李子(悝)》三十二篇,列在法家。另外,《食货志》亦言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吴起为曾子弟子,初仕魏文侯,后相楚。《史记·吴起传》谓“起相楚,明法审令,要在强兵”。
② 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联经版)第七章,页二四〇有云“严格之法家思想必待商鞅而后成立,韩非则综集大成,为法家学术之总汇。”。
③ 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港大版)卷三,《商鞅志》页二二七起。
④ 参《荀子·正论》“主道利周”一节。又《韩非·难三》云:“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于是操术之君乃成莫测高深之秘府矣。
⑤ 参王邦雄《韩非子的哲学》(东大版)第五章第一节之三,论术之运用,页一八七起。
⑥ 熊十力《韩非子评论》(学生版)页二。熊氏认为,晚周法家之正统派原本《春秋》,而商、韩实非法家。《春秋》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决不许居士上位窃大柄者,以私意制法而强民必从。而《春秋》本旨必尊重人民之自由,而依其互相和同协助之公共意力,以制法而公守之。《淮南子》“法源于众”一语,即其遗旨也。见同页四、五。
⑦ 转战国之纷乱为天下一统,这本是儒家“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目标。但儒家中正宽平之道,不经由强力的方式来实现。而天下的形势却已进到严峻而急促的地步,法家投时代之机,顺势下趋而走偏锋,运用智诈武力而达到天下一统。不平不正,故造成秦政之苛暴。
⑧ 见《韩非子·五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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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