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与秦政|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十章法家与秦政第四节

一、法家之所以为法家

据以上各节之论述,可知法家之所以为法家,并不在于用法(儒家也用法),也不在于“综合名实,信赏必罚”(此乃通义,儒家也可以讲,也可以行);而在于用法的根据。

第一 法家之用法,是从人性恶出发,所以不信民,也不把人当人看(只作工具利用)。

第二 法家用术。术必须暗中运用,因而使得君王成为一个阴森之祕府,而无有光明弘达之象。其施及于人民的,只是外在冷酷之赏罚(无礼义、无德爱)。由于它本身不能面对光明之真理,也就不能传达光明于人间社会。

二、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韩非与李斯,以不同的方式支助秦政,一在思想,一在行动。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方面扼杀文化理想与人文价值,一方面又抹煞学术自由与人格尊严。故终于酿成“焚书坑儒”之事。先秦学术的发展,最后归结于韩非,这真是历史的诡谲、文化的悲剧㉕。

三、儒法对比与法家之反噬

在此,我想对儒法二家的思想旨趣,约为数端作一对比:

1儒家顺人性而为政,故信民爱民,开诚布公,行仁政以安民。法家以人性恶为出发点,故猜疑人民,用术来控制人民。

2儒家以君臣相对待,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臣以义相合。法家则不贵臣,不信民,君尊臣卑,君主握有绝对性之权力。

3儒家反贵族,法家也反贵族。儒家视贵族为“选贤与能”之障碍,法家则视贵族为“君权绝对化”之障碍。

4儒家认为君乃为民而存在(即使荀子也如此主张),为政以民之好恶为好恶(尊人格,重民意)。法家则以民乃为君而存在,要求臣民以君之好恶为好恶,否定个体人格与意志自由。

5儒家教民、养民、爱民、保民,故轻刑薄赋,罪人不孥。法家则严刑重罚,连坐诛戮,愚民、防民、威民、虐民。

从以上五者,可以看出儒家“民贵、民本、重民意、重民生”之思想,落实下来开出制度(从体制上限制君权,保障民权),如此,即可顺理成章地完成民主政体之建国。而法家之思想,则明显地与民主法治之精神相反相违。

抑有进者,法家本由儒家导出,而结果乃“反噬”儒家。盖早期法家尚事功,求富强,故重法用法,以期解决现实之问题。后期法家则因“术”观念插进来而变质,又欲取资老子虚静之意以深化其权术之运用,结果却大违道家“无为”之旨,而造成“有为”(人为)之灾祸;又因顺承荀子性恶之说而变本加厉,结果与“秦政”合辙,而“大败天下之民”㉖。法家对于道家而言,还只是不善学;对儒家而言,则是支流歧出而乖其向方,终于造成“反噬”。所以,从韩非李斯贬视“书简之文,先王之语”,而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接下来自然会有“偶语诗书者弃市”㉗的律令,而终必发生“焚书坑儒”的惨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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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对先秦诸子传衍演变之情形,约为简表,以供反刍省思之一助。

法家与秦政|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一卷第十章法家与秦政第四节

关于韩非内部之思想,可参阅王邦雄《韩非子的哲学》(台北:东大图书公司)

贾谊“过秦论”中之言。

《史记·秦始皇本纪》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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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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