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暴虐,加上楚汉相争,与汉初诸将之反叛作乱,天下元气乃大伤。而黄老政治清静无为,与民休养生息,确为适时的清凉剂。但这只是消极的恢复元气,还说不上政教之兴革与国家之建制。故景帝七国之乱以后,终须有武帝时董仲舒之复古更化,独尊儒术。
汉代尊儒,乃尊经之常道(此乃立国之最高原则)。而所谓“通经致用”,乃是以学术指导政治,进而通过政治以指导经济。汉代人在这方面的表现,是非常卓越杰出的。而由贤良方正(知识分子)与朝廷官员辩论国家施政方针(见《盐铁论》)这种风范,尤足千古。
而董生的“复古更化”,乃反法家秦政之苛暴,以复三代礼乐教化之古。这种文化建国的大纲领,正班固所谓“除强秦之苛暴,流大汉之恺悌”也。至于“罢黜百家”乃针对博士官而言,朝廷只立“五经博士”(尊经之常道),不再为诸子百家立学官(景帝时有孟子博士,今亦加罢黜,因孟子是“子”不是“经”)。后人不知所以,以为罢黜是废弃诸子百家之书,更有人以为这是儒家的思想独霸,实为浅薄无知的误会。
汉初“反法归儒”,是当时思想的总路向。而儒法之异,可得五端。本书上卷第十章第四节所列五点儒法思想之对比,可以覆按。今只就儒家立场简括如下:
1以人之性情为政治之基础:人与人互信互爱。
2君臣对待:以天道古道限制君权,人君应尊礼大臣。
3反贵族:视世袭贵族为“选贤举能”之障碍。
4君为民而存在:董生谓“天下立君,乃为民也”。为政以民之好恶为准(尊人性、尊人格)。
5教民、养民、爱民、保民:轻刑薄赋、罪人不孥。
由此五端,可以了解儒法二家之根本差异。有人以“礼治”“德治”与法家之“法治”相对比,此实不妥。一则儒家并不排斥法治,只是不赞成脱离“礼”与“德”之纲维,而单独突显法为唯一之标准而已。二则法家之严法,与民主法治之精神有本质上之差异。而汉初法网尚密,法家秦政之余毒未除,故汉儒力反法家而主德教。上文引班固之言“除强秦之暴政,流大汉之恺悌”,这真是一句最恰当中肯的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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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