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告子到董生——以自然之质为性
告子言“生之谓性”,是从个体生命自然之质来了解性。自然之质是中性的,“无善无不善”,无分于“善恶”,故又主张仁义外在,亦即自然之质并无仁义的道德性,故不可说善,但亦不可说恶。告子还只是抽象地如此说,再推进一步,便是董生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中的说法。
董生论性,先亦是抽象地说(从名号说):
性之名非生欤?如其生之自然之质谓之性。性者,质也。
董生以自然之质为性,同于告子。但董生论性,尚不止此,他还有“仁贪之性”、“性未可全为善”。“性情相与为一瞑’“以中民之性为性”等等之观念。
二、自气言性,性未可全爲善
董生认为“栣(rěn)众恶于内,勿使得发于外者,心也。故心之为名栣也。苟无恶者,心何栣哉?”(栣、禁御义)。恶,来自气性,藏于内而可发于外。心则能禁众恶于内,使之勿发于外。此似可言心善性恶(实则不可)。而董生亦未就心之善以言性。其所谓心,既非孟子曰之内在道德心,亦非荀子有认知之主宰性的心。性既就气性而言,则此性必不能纯善,故又曰“仁贪之性两在于身……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仁贪之性。”
仁之气属于阳,贪之气属于阴。阳气光畅而易开发,易倾向于善,于此说仁性(从气说性,自非孔子之仁)。阴气幽暗而易固闭,易倾向于恶,于此说贪性。无论仁性贪性,皆只是气性之实然与偶然。善之完成,仍须靠后天之加工。故又曰“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
三、性情相与为一暝
依于仁贪二行之倾向,亦可就仁之气性而言“性”,就贪之气性之发而言“情”。此似可说性善而情恶(实亦未可)。但此所谓性之善仍只是气性之善的倾向(并非从体上理上言善)。在此,性与情并非有两层。是故,仁贪、性情、阴阳、善恶之两行,皆只是静态地分解而说,若融于具体之生命,则“性情相与为一瞑,情亦性也”。情参于性中,性不能独立而绝异于情。故董生以为“圣人莫谓性善”。因为性与情“俱为一瞑而待觉”。
“万民之性,有其质,而未能觉”。“当其未觉,可谓有善质,而不可谓善”。故其“性情相与为一瞑”,亦即善恶相与为一瞑,而同于“善恶混”之说。甚至在尊心而卑性之下,实亦有“性恶”之意。董生自未直说性恶,他只是“无分于善恶”之质素说、材朴说,但既有仁贪、性情之分,故又可说“善恶之分化说”。
其说法何以成为如此混杂游移而不明确?盖凡“用气为性”、“生之谓性”,皆是气之实然与偶然,而并无必然与定然之可言(说性善情恶亦并不真能站得住)。故进于具体,察及仁贪性情之分化,则“性三品”之说亦可自然而出现。
四、自“中民之性”名性的拘蔽
董生并未提出“三品说”,而只是将性限于中民。上下品皆排于“性”之名以外。故曰“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他认为孔子并不以万民之性皆已善,故遂不取孟子性善之说,以为“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性而限于中民,则其言性不普遍,此乃董生之拘蔽。而其所以有此拘蔽,(1)不以圣人之性为性,是为了加强教化,单以圣王负教化之责。(2)不以斗筲之性为性,是泥于“上智与下愚不移”之言⑧。此两种拘蔽,皆须解消。
孟子所谓“性善”,并不是说万民之性皆已至圣人之善。人未达于圣人之善,亦并不就是性不善,岂可因人尚未至圣人之善便说人之性不善?孟子就道德的心性言性善,开辟一个德性领域,以建立道德实践所以可能的先天根据,存之养之,扩而充之,则人人皆可进于圣贤。
而董生全然不解孟子而反对言性善,排斗筲之性于性之名外,岂不等于排斗筲之民于人类之外乎?此恶乎可!孔子论士,谓“斗筲之人何足算也”,只表示斗筲不得与于“士”之列,并非排其不得与于“人”之列。而“下愚不移”亦并非不可教(伊川曰:总有可移之理)。孔子“有教无类”,岂有排斥于圣人教化以外之人?而且圣人固有天纵之才资,但圣人之所以为圣人,并不在其才资,而在德性。圣人是德性人格之目,不能只限于气性一层。故必须开出“超越的理性领域”,才能建立人性之尊严,才能说“人人皆可为圣贤”。以是,要使人性论真正站得起,则必归宗于孟子。宋明儒即乘此路而前进,而将汉儒所注意之气性、才性,吸收而为“气质之性”。此是论中国学术之纲脉,不可不知。
⑧“上智与下愚不移”,是说下愚之气质难以变易。难虽难,并非不可能,人总还有潜存之本性,总有熏陶变化之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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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