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教之判,乃分判义,亦即安排之意。依佛教,一切经皆佛说。但佛陀所说之经典,何以彼此有不同?有异议?佛之所说,不能有错,各经所说既皆无错误。则其异说,亦应各有所当。大小经论,不容相对,所以要有分别、有安排。判教的目的——
(1)一在釐清种种教说之分际;
(2)二为彻底明了最后之宗趣。
判教是消化之事,必须有智慧,有学力,随时学习,随时消化。其功能在于点醒学者,不令拘蔽与遗失。
智者将佛陀一生之教化,分为五时八教:五时是佛陀成道之后说法弘化的五个阶段。
(五时之时序,是依义理而定,非必是历史之事实。)
第一、华严时——
成道后之二十七日,在寂灭道场,现毗卢遮那佛法身(意为光明遍照,简称光明佛法身),以“顿”的方式说圆满修多罗,即《华严经》是也。称理而谈,故曰“称法本教”。为立标准,(1)只摄大机,不摄小机(只收摄照顾大根器,无法顾到小根器),犹有一隔之权;(2)不开权;(3)不发迹;此三意未周,故为别教,非真圆教。而说其为圆教者,只就佛法身而言。如日初出,先照高山,未照及平地谷。(高尊而不普遍)
第二、鹿苑时——
小乘在第一时,如聋如哑,不了佛意。故离庄严道场,游鹿苑,脱毗卢遮那佛法身,现老比丘相(光明佛法身,高不可及,故特现老比丘相,与众亲近),在菩提树下以草为座,偏就小乘根性,依“渐”之方式,为说四《阿含经》(长阿含、中阿含、杂阿含、增一阿含)。但不摄大机,纯为小乘教。
第三、方等时——
以小入大,以“渐”之方式说诸方等经(方、方正,不偏不倚。等、平等,今所谓普遍也),如“维摩、楞伽、金光明、胜鬘”等经。弹偏折小,歎大褒圆,四教俱说,虽言及圆教,但只是隔离之圆,非真实圆教。(其一、本身圆,但未能融通大小乘而为圆。其二、有系统相,未能融通淘汰,达于圆实。)
第四、般若时——
说方等经后,复以“渐”之方式,说《般若经》(此是消化层上之经)。般若之精神为融通淘汰,“融通”是会归于大乘(但非会归于大乘之系统中。系统与系统之间,最难融通。)而融化于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实相空):“淘汰”是荡相遣执(荡色相,亦荡法相,荡一切概念之限定相)。但此中之圆教(般若国用),实只是般若之作用的圆,尚未“开权显实,发迹显本”④,以畅佛之本怀。
以上——
(1)第一时为化仪四教之“顿”教。
(2)第二、三、四时皆为化仪四教之“渐”教。
(3)若在前四时中,或为此人作顿说,或为彼人作渐说,彼此互不相知,皆令得益,是谓化仪中之“秘密教”。
(4)若于前时中,佛以一音说法,众生皆随类各得解(类、谓根器或程度),此乃如来不思议力,能令众生于渐说中得顿益(顿益、指能悟),于顿说中得渐益(渐益、指事之条理与理之层次·皆能渐次知解)。因得益不定,是谓化仪中之“不定教”。无论秘密、不定,皆是方式问题。至于所说之内容,总是藏通别圆。
第五、法华涅槃时——
经般若融通淘汰之后,大小诸根成熟,乃直说《法华经》,开权显实,发迹显本,开决前说之顿渐,令入非顿非渐(即顿即渐)。这表示,《法华经》不是第一序上之顿渐,亦不是第一序上基层上之分别说的藏通别圆之具体内容,而是精熟内容之后的批判性之总消化,是经过开决了的第二序上(消化层上之非分别说的)非顿非渐之圆实教(末后教)。
此圆实教可说一无内容,只是开发决了第一序上之藏通别圆,而显示的圆妙、圆满、圆足、圆顿、圆实之教。
开权显实之后,归于法法皆常,咸称常乐。而此义则正式说之于《涅槃经》,故《大涅槃经》与《法华经》为同时,皆属末后教。说《涅槃经》以显立“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一观念⑤,穷法之源而至于“遍、满、常”(普遍、圆满、恒常)之无限之境。
④圆满为“实”,不圆满为“权”,开决了“权”,方能显“实”。发、谓开发决了。开决了“迹”,便显出“本”来。
⑤“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如来、佛法身之名号。一切诸法皆摄藏于如来法身,故名“如来藏”。恒沙、谓恒河沙数,乃无量数。无量佛法即藏于佛性之中,故名“恒沙佛法佛性”。一切佛法皆有佛性,众生皆可成佛。故名“如来藏恒沙佛法佛性”,乃佛性观念极高极深极广极普遍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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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仁厚《中国哲学史》总目录及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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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北学生书局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