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的涵义|蔡仁厚《中国哲学史》第4卷第3章<明道的造诣与地位>第4节

二程全书、外书第十二,有一条云:

 

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

 

明道说“天理”二字,是他“自家体贴出来”。“体贴”二字是关键。原始经典中的“帝、天、天道、天命、太极、太虚、诚体、性体、心体、仁体、中体、神体,乃至天伦、天秩、天德、秉彝·····”等种种名,全都是他体贴“天理”二字的底据。他是真能理会得这种种名的实义,而首先提出“天理”二字以代表之、概括之。“天理”这二个字,显示儒家之言性命天道、乃澈底而严整的道德意识之充其极。把握了这一点,便一下子可以定住讲“性理”与讲“空理”的意识之不同。

 

一、天理恒常自存,是形上实有,亦是生化之理

 

遗书第二上,有三条云:

 

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是他原无少欠,百理俱备。

 

所以谓万物一体者,皆有此理。只为从那里来。“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人则能推,物则气昏,推不得;不可道他物不与有也。……

 

“万物皆备于我”,不独人尔,物皆然。都从这里出去。只是物不能推,人则能推之。虽能推之,几时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几时减得一分?百理俱在,平铺放着。几时道尧尽君道、添得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子道多?元来依旧。

 

以上三条相连而生,必须连在一起看。

 

第一条是说“天理”这个道理,无有“存亡加减”。无存亡,是说天理永恒常存自存,不因尧而存在,不因桀而消亡。无加减,是说就“人得之”以为性,乃圆满而穷尽者,不因大行而增加,不因穷居而减损。它是“一”,但却中含万理,而可显示多相。

 

第二条所谓“只为从那里来”句中的“那里”,是指一个本源。这本源即从“生生之谓易”来了解。天道之自体即是生生之易,此性之本源乃是创生之真几。万物“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 (完具此创生之真几)。人具备,物亦具备。只是(1)人“能推”,能尽性而推扩,重现道德创造。而(2)物却因气昏而“不能推”,不能尽性推扩以重现道德创造。但物亦本体论地具有此理。故不可说人以外的万物就不具备此理(它只是不能实践而推广之耳)

 

第三条借《孟子》“万物皆备于我”之言而说“不独人尔,物皆然,都从这里出去”。上一条说“只为从那里来”而说“万物一体”;此条则说“都从这里出去”而说“万物皆备于我”。明道此义,未必是孟子之理路,而乃透到“生生之谓易”的本源而言之。上句是从客观说,此句是从主观说。(牟先生指出,“皆从那里来”不一定逻辑上必然函着“皆完此理”。例如基督教,虽说万物皆由上帝创造而来,却并不能说每一个体皆完具上帝那样的创造之真几。但在儒家,则必然要贯下来,而肯定每一个体皆完具这样绝对的创造真几(创生性),所以儒家说道体,必然是“既越而又内在”,此中关键,即在“天道性命相贯通”。)不过“虽能推之,几时添得一分?不能推之,几时减得一分?”此表示,本体论地说,每一个体所具的天理实体,恒常永在。而所谓能推不能推,只是“表现不表现,充尽不充尽”的问题,而于天理并不能有所增,亦不会有所减。

 

二、天理寂感与天理之尊高

 

“寂然不动,感而遂通”者,天理俱备,元无欠少,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父子君臣常理不易,何曾动来?因不动,故言寂然。虽不动,感便动;感非自外也。(遗书第二上)

 

此条从“寂感真几”说“天理”。寂感真几就是生化之理,此生化之理的内容就是所谓“百理”,合寂感与百理而为一,则统曰天理。此所谓“天理”,不是脱落了诚体之神的“只是理”。它是理,亦是道,是诚、是心、是神。(理、道,是诚、心、神之客观义;诚、心、神,是理、道之主观义。)若“只是理”,如何能说寂感?如何能说生物不测,妙用无方?君臣父子乃至随事而见的种种理(所谓百理、众理、万理)皆浑然完具于此寂体之中,而又随感而显现于万事之中以成其为实事;如对父母便显现为孝以成孝行,对子女便显现为慈以成慈行,对君臣朋友等亦然,皆各有定常之理。凡此等等,皆寂感真几、诚体之神所显发,所以无一欠少。末句“感非自外”,是说此感并非来自于外之他感,而是天理(活体)之自感、能感;此所以为寂感真几。

 

另遗书第三,谢显道(上蔡)记明道之言有云:

 

太山(泰山)为高矣,然太山顶上不属于太山。虽尧舜之事,亦只如太虚一点浮云过目。

 

此条表示,现实的存在或现实的事业,无论如何高、大,它总是一个有限而不是最后的、绝对的。只有“天理”才是最后的、绝对的。天理是一切价值之标准,是价值本身,一切事业因它而可能,亦因它而有价值。所谓“虽尧舜之事,亦只如太虚中一点浮云过目”。这只是偏显天理之尊严与崇高,无可比伦,而并非抹煞或轻忽事业。若通体达用,自其“曲成万物而不遗”而言,则天理所曲成之事事物物(如功名事业),亦皆因天理之流行于其中,而有绝对之意义。所以,就“事”而言,尧舜之事与桀纣之事,皆如浮云过目;但就“意义”而言,二者毕竟有别。尧舜之事是尧舜之德而成,其德皆天理、实理,其事是天行,是实事。事象本身虽如浮云过目,而其意义则普遍而永恒。

 

三、天理秉彝与死生存亡之理

 

“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据今日,合人道废则是。今尚不废者,犹只是有那些秉彝卒殄灭不得。以此思之,天壤间可谓孤立!其将谁告耶?(遗书第二上)

 

此条以感慨语气出之。字字句句,皆是实感实见,皆是真实性情之流露。当时士大夫大率皆谈禅,而真能正视那些“秉彝”,觌体立定者,实只是寥寥几个人,此其所以有“孤立”之感也。此感是真正的存在的实感,而其有见于“那些秉彝”,亦是真正的实见、灼见。实见、灼见不在多,便足以贞定乾坤,更无有能殄灭之者。当下在此立定,任何奇诡瑰丽之辞,皆不足以摇动它。此真是儒家道德意识透体挺立所洞悟的定常之体,据此即足以判开苦业意识之空理,而不相混淆。

 

这点秉彝,是真正的实有,终极的实有,是“先天而天弗违”者。无论人自觉或不自觉,无论人或绕出去说诸般教义,皆无有离此定常之体而能自足者。此真有如空气,在你身外,亦在你身内,当下即是,反身自见。若问人生立处,此便是终极的立处。若问人生定般针,此便是终极的定盘针。天理、实理、天道性命,皆从这里说。乃至于种种名,种种说,亦无非要显示这点秉彝,显示这“本体宇宙论”的实体、实有。这是儒家的本质,亦是宋明儒共同的认定。而见之最透切、最明澈、最圆融者,则无过于程明道。

 

死生存亡皆知所从来,胸中莹然无疑,止此理尔。孔子言“未知生,焉知死”,盖略言之。死之事即生是也。更无别理。(遗书第二上)

 

若欲判儒佛,此亦是肯要之点。所谓“死生存亡皆知所从来”,既不是生物学的知,亦不是依无明业识或根尘四大去知;而是就道德价值而尽人道以知之。尽道而生,生其所应当生;尽道而死,死其所应当死。死生存亡皆尽道,以完成其道德之价值,此便是“死生存亡所从来”之理。于此胸中莹徹,便见只此一理,“更无别理。此理,即是天道性命之理,即是道德创造之真几。人生在世,不是要在缘起性空上证空寂以求解脱,而是要尽此理以成德。此才是真解脱,才是大自在、大贞定。

 

孔子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实际上即函说“既知生之道,即知死之道”。人生只此一道,更无他道。所以明道说“死之事即生是也,更无别理”。

 

总上所述,可知明道所体悟的“天理”,虽是本体论的实有,但决不只是静态的实有,而是即存有即活动的动态的实有;决不只是理,而乃“亦是心、亦是神、亦是诚、亦是寂感真几”之理。(牟先生特别名之为“本体宇宙论的实有、实体”。若是专以“本体论的实有”名之,则易使人想象为只是静态的实有,或只是理。)

 

这统名曰理的“天理”,(1)就其自然的动序而言,亦可曰“天道”;(2)就其渊然有定向而常赋予(穆而不已地起用)而言,亦可曰“天命”;(3)就其为极至而无以加之而言,亦可曰“太极”;(4)就其无声无臭、清通而不可限定而言,亦可曰“太虚”;(5)就其真实无妄、纯一不二而言,亦可曰“诚体”;(6)就其生物不测ヽ妙用无方而言,亦可曰“神体”;(7)就其道德的创生与感润而言,亦可曰“仁体”;(8)就其亭亭当当而为天下之大本而言,亦可曰“中体”;(9)就其对应个体而为个体所以能起道德创造之超越根据而言,或总对天地万物而可以使之有自性而言,亦可曰“性体”;(10)就其为明觉而自主自律、自定方向,以具体而真实地成就道德行为之纯亦不已,或形成一存在地道德决断而言,亦可曰“心体”。总之,它是“即存有即活动”的寂感真几——寂然不动,感而遂通,而为创生感润之实体,亦即“於穆不已”之奥体。

 

〔附识〕明道言“天理”,除了从“体”上而言的第一义的天理,还有从物情事势之自然而必然上说的“第二义的天理”。如(1)“天下善恶皆天理(按:事物分善分恶皆天理使然),谓之恶者非本恶,但过或不及,便如此,如杨墨之类。”(遗书第二上)。又如(2)“事有善有恶,皆天理也(皆天理自然如此)。天理中物,须有善恶(谓有相对之比较)。盖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又如(3)“天地万物,无独必有对,皆自然而然,非有安排也。(按:万物“无独有对”之理,亦是事势物情自然之理。)关于第二义之天理,《宋明理学·北宋篇》第九章第五节有疏解(共七条),可参阅。

 

 

⑤ 《二程遗书》第二上,有一条云:“昨日之会,大率谈禅,使人情思不乐,归而恨之者久之。此说,天下已成风,其何能救?古有释氏盛时,尚只崇设像教,其害至小。今日成风,便是言性命道德,先驱了智者。才愈高明,则其陷溺愈深。在某则才卑德薄,无可奈何他。……直须置之不论,更休曰“尝试”。若尝试,则已化而自为之矣。要之,决无取。”

《诗经·大雅》烝民之诗有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秉、执也。彝、常也,谓常理常性。秉彝二字,即指性体。孔子谓“为此诗者,其知道乎!”孟子亦引此诗以证性善之说。

 

编辑排版: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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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蔡仁厚,转载自:《中国哲学史》(台湾学生书局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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