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反身内省, 都知他是精神。精神所要求的是什么, 就是超越在时空中的现实的身体与物质对他自己之限制束缚, 成为自由无限的精神,体现形上的精神实在。精神的目的在成为纯粹的精神。
人的一切活动, 都可说是精神活动。
人之求饮食、求健康、求长寿, 以及男女之欲, 似乎是很卑下的人生活动, 然而人都知他之所以有那种活动, 是为了他自己的未来生命之存在, 求他子孙生命之存在。所以他有那种种活动时, 可说是在呼召他未来生命之精神, 呼召他子孙的生命之精神, 在要求与那不可知界的他未来的生命精神及他子孙的生命精神相接触, 而呈现之, 以诞育新的生命精神于现实宇宙。
人求名求权, 也是很低的人生活动。然而人求名, 是求他的精神之存在, 为人所知, 是希望他的精神之存在, 投入他人之能认识的精神之内。人求权, 是求他的精神之力量, 支配他人之精神, 这都必须待他承认超越他现实自己以外之生命精神, 且求与之接触, 而后可能。
饮食男女求名求权之活动, 在实质上, 均具有一种超越现实自己之意义, 而求接触现实自己以上之生命精神, 所以都可说是精神活动。它们之所以价值低, 我们通常说是因为他们不免含有私的意思。
什么是私的意思? 人的什么活动, 是绝对无私的活动? 由含有私的意思之活动, 到绝对无私的活动, 要经多少步骤, 我现在要重对之加以一种解说:
我们说, 人只求他个人的生存, 是最私的活动。为什么是最私的活动? 因为当我们只求我们个人生存时, 我们所需要的, 只是所谓物质的营养或享受。一个人在以他个人的生存为唯一问题时, 他只看见环境中,何处有可供他利用之物质。他的宇宙, 暂时是一物质的宇宙。他看人, 也只看他的身体之物质。他人只是有助或有害于他去取得所需物质之另一物。他暂不看见他人的精神之存在, 他也暂不去自觉他自己精神之存在。此时他的精神, 即在运用他身体之物质, 去摄取其宇宙之中其他之物质。他的精神, 暂时注目于他身体之物, 与他宇宙中之物, 相顺相违之关系,而力求其相顺, 以使其身体之物质得存在。他的精神, 全为有关物质之观念所充塞, 所以我们说这种活动, 是最私的活动, 亦即最低的活动。
男女的活动较只求个人生存的活动为高。因为在男女的活动中,人开始于他的物质宇宙中发现精神。男女之相求, 最初是形色的慕悦。男女可谓最初互相发现为一形色之存在, 即物质之存在。但是他们马上认识在对方的形色之后, 有一生命精神, 有其意愿, 有其情感。人要求得对方形色的身躯, 与他形色的身躯之结合, 必须得对方生命精神之允许。这是人在男女活动中, 所共同了解的。所以我们可说人在男女活动中, 首先发现了在他的物质宇宙中, 有生命精神之存在。同时人在求获得对方生命精神之允许时, 他同时自觉了他自己的生命精神之存在。他知道他所求的,不直接是他们的身躯之结合, 而是由他们的生命精神之互相允许而结合。于是物质的身躯之结合, 在男女的爱情中, 自然沉到意识之后, 而在人的意识中, 开始感到生命精神与生命精神要求相通的问题。在男女活动中,人开始有求其生命精神, 与他人生命精神相通的意思, 人的私开始在破除。这是较高的活动。
求名求权之活动, 都是求他人肯定我之活动之价值。他们之原始, 是喜欢人赞成我之活动, 于他人之赞成我之活动时, 感一种满足。继后则发展为自觉的求人赞成我之活动, 再后则发展为: 求人由赞成我之活动, 进而亦自觉的对“我”之活动之价值, 有所肯定。单纯的求人肯定我之活动之价值, 则为求名, 求人由肯定我活动之价值, 而使我之活动之力量支配别人, 则为求权。二者之根本点, 均不外使我之生命精神, 为他人认识, 而与他人之生命精神, 有一种相结合之关系。求名求权之活动,不似男女之活动之有求于人之物质的身体, 与我之物质的身体相结合, 而只是求一种人我生命精神之结合。我们求名求权时, 心中所想的, 只为如何使他人之认识内容中, 有我之生命精神之存在。这是一更高之活动。
但是求名求权, 都只是求人之生命精神与我之生命精神之一种欹斜的结合。因为求名求权时, 我们虽一方肯定他人之生命精神, 与我之生命精神之同时存在, 然而我们此时, 对于我自己之生命精神, 必有一种高举于他人生命精神之上之感。我是要自上至下, 把我之生命精神, 向他人之认识范围中投注。所以此中所求的人我生命精神之结合, 是一种欹斜的结合。这一种欹斜之原, 是在我虽然已在他人的物质身体之外, 看出他人的
生命精神, 然而尚不曾把他人之生命精神, 自其物质身体中提升出来, 到与我自己之生命精神之平等的地位。即我们尚不免以看物质的眼光看人。看物质的眼光, 根本便是向下的。看人在下, 即表示自居在上。我们以看物质的眼光看人, 把人的生命精神, 看在我之下, 我目光向下看人之生命精神, 便不能同时真回头看: 我们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所以求名求权时, 我们并不能真自觉此自感着在上之生命精神。求名求权之冲动, 多少带些盲目性。我们要自觉此自感在上之生命精神, 便须转移我们向下看人的目光, 而回头看我们自己。但当我们真把目光转移, 回头来看我们自己, 以求真正之自觉时, 我们便得同时把人看来与我们自己平等, 而超越我们之求名求权之活动, 求形成更高的更纯粹的生命精神与生命精神之结合。
这更高更纯粹的生命精神与生命精神之结合, 就是求同情及表同情之活动。当我们有求同情, 表同情之活动时, 我们是把人看作一纯粹之生命精神, 直接对等的与我之生命精神互相感应者。于此, 人与我之生命精神, 便无上下之距离。我求人同情, 便是求我之生命精神, 投入一纯粹之生命精神; 我对人表同情, 亦是对人之纯粹生命精神表同情。所以在人与人有相互同情之活动时, 彼此都不感对方身体之存在。身体在此时, 成为单纯的象征符号。这时, 人一方觉他人之生命精神之实在, 一方亦自觉其生命精神之实在, 人在此时, 开始把他的宇宙化为生命精神之境界, 人实感到其物质身体, 只是生命精神互相交通之媒介了。
但是人与人之求同情与表同情, 虽是人生命精神之开始的真正相结合, 然而这种结合, 却只是暂时的, 且不是纯精神的结合。因他们都尚非纯精神的活动。求同情, 不免求人来同情“我”之苦乐经验; 表同情,必须他人之苦乐足以激动“我”而后有, 即是必待其引起我之苦乐经验而后有。而通常所谓苦乐经验, 则是由所谓物质身体之感受上来, 所以求同情与表同情, 尚不是纯粹的精神活动。
纯粹精神之结合, 是由纯粹的爱出发的人格之结合, 由上所谓求同情表同情, 至纯粹精神之结合, 尚须经下列之求真求美之活动等阶段。
求真之活动, 比暂时的人与人之同情活动高。人与人之间之同情的活动, 只是已存在的生命精神之互相感通, 对人求同情表同情, 只是去求本来与我平等存在之生命精神之与我互相感通。此时, 我们自己之生命精神, 只是向另一生命精神, 互相扩充投注。我们的生命精神, 尚未扩充投注至所谓非生命精神的境界中去。然而在求真理时, 则我们要于所谓物质界认识真理(求真本不限于认识所谓物质界之真理, 然求真恒始于求认识物质界之真理, 且通常所谓求真, 实以认识物质界真理为主)。即是使我们之认识活动, 贯通到物质界去, 亦即是使我们之认识活动所依之生命精神, 扩充投注到物质界去, 而表现于物质界。求认识物质界之抽象真理之活动, 与一般为求生存而认识物质界之具体事物之活动根本不同。因为后者求认识物质界之事物, 是为利用物质界之事物, 以保其身体之物质, 即是被束缚于自存欲之认识活动。而求认识真理之活动, 则是纯粹之认识活动。求真者之认识物质, 不特不是为保存其身体, 而且, 为了求真, 常常要危险到其身体之存在。如科学家之冒险以做实验, 及考察蛮荒之地等。实际上我们每一认识活动, 都使我们之身体之感官脑髓之能力,有所耗费, 都在破坏(故意用此较重之字) 我们之身体。纯粹求真之活动, 即纯粹的破坏我们之身体活动, 这根本是反乎我们保存身体之活动的。在我们求真时, 我们的认识活动, 只在探得真理。我们之生命精神,可谓只是要想向外放射, 求有所投注, 我们全忘了我们身体之存在, 而在此向外放射投注生命精神之过程中, 我们破坏自己之身体。所以此时破坏我之身体之事, 成了显出我之生命精神之条件。我之生命精神, 即可谓从我身体之不断如此破坏的过程中透露出来, 而在认识所对之对象中活动。于是我们求物质界之真理时, 我们之生命精神, 可谓表现于所谓客观物质界本身, 我之生命精神, 可谓贯通到所谓非生命精神的境界中去了。所以真正求真之活动, 是一更高之活动。
求物质界之真理, 是要求生命精神, 贯通到所谓客观物质界。求美之活动, 亦是希望我们之生命精神贯通到物质界, 在物质界欣赏美、表现美。但是在求物质界之真理时, 我们是一往的向外投注我们之生命精神, 以贯通于物质界, 先透过感觉所对, 而注目于感觉对象中之普遍的理, 终于忘却感觉对象及物质界之存在。求美之活动则可说是一往一复的, 求美一方是希望我之生命精神, 贯通到物质界, 而另一方则又要求这贯通在物质之生命精神, 再回映于我之内。所以在求美之活动中不须忘感觉所对之物质界, 而可于感觉所对之物质界中, 寄托我之生命精神, 反照出我之生命精神。因此我在欣赏美、表现美时, 不仅是将自己之生命精神向外投注, 且同时觉此向外投注之生命精神, 复能投注回来。所以求美活动中之世界, 更为生命精神所充塞, 而更合乎表现生命精神于所谓物质界之要求。
人求真之活动, 透过自己身体之动作, 以表现于自己之语言态度, 其最普通者为直率坦白。求美之活动, 透过自己身体之活动, 以表现于自己之言语态度, 其最普通者为温雅。求真是一往, 故表现于言语态度之生命精神, 好似一泄无余, 而成直率坦白。求美是一往一复, 故表现于言语态度之生命精神, 不能一泄无余, 乃一面表现, 一面收回, 成含蓄不尽之势, 是为温雅。
从本质上说, 应当视为比求真求美更高之精神活动者, 是自觉的节制其物质生活而磨折其身体之活动。此即自觉的求刻苦之活动。真正自觉的要过刻苦生活的人, 他是认清了精神之显露, 只在身体欲望之限制上。限制身体之欲望, 即是剥去包围精神之物质的皮。这皮愈剥去, 精神愈显露, 所以这种人的物质生活愈淡泊, 愈自觉其精神之提高, 愈自觉其精神之真实存在。人在努力求淡泊刻苦之生活时, 不仅如其求美时之忘了其身体之存在, 不自觉的由耗费其身体中之物质能力, 破坏其身体, 以反乎原始身体保存之本能; 而是自觉要反乎原始的身体保存之本能正如许多宗教徒之修炼, 其最后目的, 正是要化除原始身体保存之本能, 而成为纯粹精神。
但是只知求其物质生活之淡泊刻苦, 以使其精神显露于其自觉之中者, 仍不必是有最高之精神活动者。因为他之目的, 如只在他自己之精神显露, 则他之只求其自己精神之显露, 便是只认识他自己之精神之存在,他并不曾真注目在他人精神之存在。他执有一自己的观念。这所执的自己的观念之来源, 即是他个人的身体之存在, 所投射到他精神中的影子。他仍忘不了他的身体与他人的身体之分为二, 然后才只求其自己精神之显露。这即是说他的活动, 尚不是纯粹精神的活动。
最纯粹的精神活动, 是纯粹的爱。此不是暂时的同情, 而是一常存的悱恻之心。富于这种爱的人, 时有一种人我精神原相感通之直觉。人的精神与他的精神, 在形而上的意义上之一体, 恒是直接存于他自觉之后, 呈于他自觉之前, 成自然的对人之爱。这种对人之爱, 不必表现为同情。因普通之同情, 只在感到他人之苦乐, 足以激动我时而后发生; 而这种爱, 则是于见人时便发出的。人见人时, 不假思索的微笑, 即是这种爱存于任何人之心之证。富于这种爱者, 见人时即有一相忘无间之感, 因为他于他人之身体中直感与之为一体之精神, 表现于他人之身体中活动。诚然, 由这种爱出发, 遇事亦显为对人之同情。然而这种同情, 不是因他人之苦乐而激发, 乃是凭他人之苦乐而显现。这种同情只是这种爱之直下贯注于他人, 照见他人之苦乐而生。这种同情, 无论有不有, 这种爱总是有的。所以这种同情人之苦痛, 必贯注到实际上的助人之事, 而我们以前所说之同情, 则可只是并行的心之振动, 可转瞬而忘去的。对于这种爱,与普通所谓同情不同, 我们可以说普通之所谓同情, 是我同情他人, 此时,我仍感我为同情之发出者。而在纯粹的爱发出时, 我们并不觉此爱由我之自我发出, 而只觉我为爱所通过。我由此种爱而爱人助人时, 我感到爱本身为一力量。这种爱, 直接透入他人精神之核心, 成为对他人之精神之一种含情的了解; 这里面有真之价值之实现。同时直觉他人之精神中, 有我精神之投影, 而照见自己, 他人之精神乃如成为我自己精神之一种客观表现; 这里面有美之价值之实现。因这种爱中, 我并不觉爱由我发出, 而只是爱通过我, 所以为实现这种爱, 可以有绝对之自我牺牲, 忍受一切身体上之痛苦。普通的同情, 只于发动时, 有一种人我无距离之感。而这一种爱, 则是由于一种原始的人我无距离之感之求实现。且在这一种实现之过程中, 复明觉人之外于我而存在, 而仍终于可为人而牺牲自己, 不求人之任何报答。然而普通之同情, 则直感我为同情之发出者, 所以同情人时,亦望人之表同情以为报答, 而且常可因同情人之苦而自己苦, 遂欲离开引起我之同情之对象, 以去掉此种苦。
纯粹的爱是原始的, 而且是人人所具的, 但有贫乏与丰富之别。贫乏与丰富之不同, 系于人之接触或体现此形而上的人我精神之一体之深度而定。然而多多少少的接触与体现, 总是有的。所以就质而论, 这是愚夫愚妇与圣贤之所同, 这是天性。但是天性, 要使之扩充, 然后其量乃大, 大至其极, 是为以“天下为一家、中国为一人”之仁心。
然而人之求此纯粹的爱之扩充, 亦是人所共有之天性。人有自然的向上奋勉之情, 使其求真求美及无私的爱等高级活动, 有充量的表现, 以实现真美等价值, 于是人开始有道德上的义务之感。义务之感, 不是单纯的生于这原始的爱等活动。义务之感, 是生于我们要求扩充此爱等活动, 而与我们的其他活动多少相违反冲突之际。如我们之爱人之心与我之名权食色之欲冲突, 我们爱人之心要贯彻, 便生出义务之感。肯定义务之贯彻,是为责任之感。由实现义务责任而成自觉之善。又由人之义务责任之感,及实现义务责任之努力之继续存在, 而自觉有求善之道德意志之存在。由人之道德意志逐渐实现, 而有自己人格之自觉。
由人自觉其人格之存在, 而自觉其身体之活动乃其人格之表现,又由自觉其人格通于已实现未实现之善, 而通于形上的人我一体之精神实在, 于是人有真正之自尊。
人有自尊, 于是似重新在实际上视人我为二, 然而以形上之人我一体, 兼通于我与他人之人格, 于是人一方自尊, 一方尊人, 而于同时尊人与自尊上, 体现人我之一体。自尊是自觉自己之人格通于善, 通于真实的形而上之精神实在; 尊人则是觉人之人格通于善, 及通于真实的形而上之精神实在。
由自尊我之人格, 于是对于我之人格中已实现之善, 自觉其在我之人格之内, 于未实现之善, 自觉其必可实现于我人格之内, 于是有自信。自尊是感我有更高更真实之自我, 自信是感此更高更真实之自我, 即属于我。真正之自尊, 是觉我之人格通于形上之精神实在。真正之自信,是觉形而上之精神实在即在我之内。自信是真正的在自己内部照见自己,自己反映自己, 这里面有一种美之价值之实现。
将所以自信者再反映出去, 成为对人之信, 遂为信人, 信人有其已实现之善, 亦能实现其未实现之善。
由信人有已实现之善, 能实现其未实现之善, 与其尊人之念结合, 于是进而对与我不同之他人之人格有宽容。是为不以自己之人格之已成形态, 去范围他人, 此可姑名之为一种自己人格之已成形态的超拔与解放。这种自己人格已成形态之超拔与解放, 所培养出之由宽容而涵摄其他不同形态人格之心量, 名为器度。
由对不同人格形态之宽容与涵摄, 于是对他人人格之善, 愿努力学以增其德, 同时亦望人之增其德, 于是自己人格之善, 亦望他人具备, 乃有“取人为善, 与人为善”之活动, 而爱人之德, 爱人以德, 是为纯粹的爱之最高的表现。
由取人为善, 与人为善之活动之扩大, 不仅爱今人之德, 爱今人以德, 且爱古人之德, 而尚友古人, 爱未来人以德, 而望人类之德行之进步, 望理想社会中人人有士君子之行, 共同体现形而上之精神实在, 是为至高之人生理想。
我在上文论人类之一切活动, 说它们都是精神活动, 都是精神实在之表现, 而人有了纯粹的爱之活动, 即有了纯粹的精神活动。有了爱人以德之活动, 即有“望人人有纯粹的爱等德”之活动, 以“爱等德”之本身来爱人, 而更能体现形而上之人我合一, 精神实在。但是这些活动,自“量”而论, 虽人各不同, 然而自“性”而论, 则无不为人所共具。人人均有纯粹的爱, 人人均有爱人以德之心, 至于此外之相当范围之容人之器度, 自信、信人、自尊、尊人、节欲、求美、求真, 同情之活动, 亦均人人所共有。他们实是同时存在于人之心, 我们把他们依着高低的次序, 分别的指出, 只是为指出他们的联系。他们之不同, 只是精神表现之纯粹之程度及表现方式之不同。于是我们可以了解, 一切人类之活动, 都是属于同一的精神实在, 只是同一的精神实在表现其自身之体段, 一切人类之活动, 在本质上是互相贯通、互相促进、互相改变的。唯由此而后, 低的活动可以含高级活动之意义, 低级活动可转化为高级活动。人之重低级活动者, 有自然而然的到重高级活动之路。唯由此, 愈是纯粹精神活动之幸福, 比不纯粹的精神活动之幸福为更多, 才可为人所信。唯由此, 人格之具一贯性统一性才可能。唯由此, 我们才可以最伟大的动机与理想, 去作最平凡的日常生活的事。唯由此, 所谓各种活动之冲突, 才有自然的彼此贯通而和谐, 以解决的办法可寻。唯由此,各种活动才可由互相贯通和谐, 以互充实其内容之意义与价值。关于这些地方, 我亦留与读者自去体玩会悟, 暂不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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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唐君毅,转载自:《道德自我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