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本文选自唐君毅《道德自我之建立》一书,点击查看目录。点击查看更多儒家在线学习资料。
以上我们论人类一切活动, 我们总是把更纯粹的精神活动放在后,我们之注重点, 在认识人类精神活动之连系于形而上之精神实在。我们是要说明, 人之精神根本是要求上升, 以至他之犯罪, 我们都说是出于精神上升之要求。这些话, 也许会使人误会我之主张人之精神上升, 以接触实现形而上之精神实在, 乃是要人出世, 而离开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 但是我现在之意思决不如此。
我现在的意思, 决不即归到人应当离开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因我在篇之首已指出, 从外看人是隶属于现实的物质身体之世界; 从内看人则隶属于超越现实的纯精神界。而物质身体的世界之所以为物质身体的世界, 即在能表现人之精神。所以人之精神, 必须表现于物质身体之现实世界。精神实在所要求的, 即是表现于现实世界, 其能表现于现实世界, 即所以成其为精神实在。精神实在之本身是无限, 无限必须表现于有限。因为由有限之超越破除, 而后才显出无限。关于这种道理, 我在上二部中也屡说。所以超越的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 自始是相连。只是又不能由它们之相连, 而说它们是一。它们是二, 而后才有所谓连。它们之相连, 又不是有连之的第三者, 而是即在现实世界之向上超越的关键上, 便连起来。但因它们相连, 故就此连处说, 又不能说它们是二, 它们是不二, 是二而不二。所以精神实在即现实世界之本体, 现实世界即精神实在之表现或妙用。因此离开精神实在之表现, 则无现实世界, 离开现实世界, 亦无精神实在。成则俱成, 破则俱破, 所以现实世界, 是我们根本不能脱离的。
我们不能脱离现实世界的物质, 因我们都有感官的身体, 随时都与所谓物质之指示者的形色相接, 我们也并不须脱离我们之有感官的身体, 或不看外面之形色。因为我们所需要的, 只是要从所谓物质的形色中看出精神, 把物质的形色视作精神实在的表现, 把人与我的身体对外界事物之一切活动, 都视作人与我精神活动的象征, 把整个的物质界, 视作人与我精神与精神互相交通的媒介。我们只要真常能如此看, 则物质立地化为精神, 一切形色的事物, 及我们对一切形色之身体活动, 都是实现精神的工具, 此工具本身即为精神所渗透而成透明。于是即物而可不见物质之存在, 即物质之实在而视之为精神之实在。所以我们亦不须脱离现实之物质, 不须脱离现实世界。
最后, 我们既了解精神之必须表现于现实世界, 我们要发展我们之精神, 便当肯定此现实世界, 而努力于其中表现我们之精神。我们对于现实世界, 便不当生厌心。因为厌弃现实世界, 即等于厌倦我们精神之表现的要求, 即等于厌恨精神实在本身。我们不能由追求精神实在之动机, 而厌弃现实世界, 只能由追求精神实在之动机, 而愈肯定现实世界。若果我们由追求精神实在, 而厌弃现实世界, 那是由于我们不了解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之关系, 我们把精神实在与现实世界割断分离了, 这种割断分离, 是一种错误。所以我们不当求脱离现实世界。
我们了解了我们不能、不须、复不当求脱离现实世界, 我们便可不再视身体之物质及环境中之物质为卑下, 不再视我们在现实中之一切活动为卑下, 我们对于我们之最平凡的日常生活, 便都可赋以神圣崇高之意义与价值了。
我们了解了我们之精神, 必表现于我们之身体之物质, 于是我们了解了我们身体之动作、容貌、态度、气象, 即是我们内在精神之镜子。我们知道内心之无不表现于外, 于是我们知道诚之不可掩, 作伪之不可能。我们知道我们精神之力量, 无不可通过我们之身体之动作、容貌、态度、气象, 以直接感人, 而我们也知随处由他人之身体、容貌、态度、气象, 以直接透视人之精神存在, 我们对于精神之信念, 更增加了。
但是, 我们真要肯定现实世界, 及我们在现实世界中之一切活动, 我们同时便要肯定我们随时犯罪之可能, 及时时在犯罪之事实。我们不能希望我们于现实世界中, 能立于无罪无过之地。
我们说不能希望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立于无罪无过之地, 并不是因为我们在现实世界中, 不能避免声色货利名位权势之诱惑, 使我们放纵欲望而来。我们要知道, 真正的罪恶之含义, 并不限于通常所谓纵欲。关于这一点, 我们上文尚未讲。在上文, 我们只提到我们纵欲之罪恶, 由于我们一念之陷溺于饮食、男女、求名、求权之欲。但我们又说此诸欲之原始, 并不含罪恶, 所以, 其罪恶唯由一念之陷溺而来。由此我们可以再进一层说: 我们并不必陷溺于声色货利贪名贪权之欲时, 才是罪恶, 我们陷溺于我们之任何活动, 均是罪恶, 而我们之任何活动, 我们都可陷溺于其中。此乃因我们之任何活动, 我们都可对之加以反省。而任何活动, 当我对之加以反省时, 都可把它固定化、符号化, 成一现实的对象; 而我们将它固定化、符号化, 成一现实的对象以后, 我们又可对它再加以把握, 使隶属之于我, 执著之为我所有而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而当我们把一对象隶属之于我, 生一种占获的意思时, 同时我即隶属于对象, 为对象所占获,而我之精神即为对象所限制、所拘絷而陷溺其中。我们当知, 我们存在于现实世界中, 即不能无身体。我之身体之活动表现我之精神于外, 而此表现为一限制的表现。此一限制性, 再投映于我们之精神, 而有与他人他物相分别的“我”之观念。只就此我之观念而言, 本不必使我们生陷溺之念。但有我之观念后, 即可对于现实之对象, 加以把握, 而求隶属于我。而我们之任何活动, 我们都可加以反观, 而使之固定化、符号化, 成现实之对象。这由反观, 而使一活动固定化符号化本身, 本来亦并不必即生陷溺之念, 然而我们此对象既成后, 再加上把握之而隶属之于我之活动, 成隶属对象于我之感, 则成陷溺之念。但是隶属对象于我之感, 只是一感。这感只是感时存在, 我们并不能真正把它加以分析来看。因为我们一分析之, 则我与对象析开, 而此感不可见。所以此处必须体会, 方能了解。
我们了解了, 只要对我们之任何活动, 加以反观, 化为现实对象后,便都可隶属之于我, 我们便知: 一切活动, 我们都可对之陷溺, 即是说,我们对于一切活动, 都可执著他是我的, 我所有的, 而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
这一种对我之活动, 生一种有所占获的意思, 与我们的反观, 常常在一起。我们常不自觉我们先有反观之存在。因为我们常是才反观之, 即隶属之于我, 成有所占获的意思。这种反观, 常可谓紧接于“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的, 而当隶属对象于我之感已成时, 此反观便不复存在。所以我们有陷溺之念时, 我们常不先自觉有反观。而在我们通常能自觉有反观时, 却是已渐离开陷溺之念时。因我们自觉有反观, 则反观表露为一独立之活动, 而反观之活动, 则根本上原于精神之求上升、求超越; 唯精神求上升求超越, 而后能离开自己来反观自己。(原来反观之本质, 即是自觉作用, 因此处所重在所觉对象一面, 故名反观, 乃所以别于对反观之自觉一名。)所以当此反观真为我们所自觉时, 则此反观, 常正是表现为反乎我们之陷溺之念之另一种活动。(亦即此反观为一独立之自觉作用,故我们能自觉此自觉作用。)唯在刚反观一对象, 而反观即被“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所拖下淹没, 乃马上成为陷溺之念。所以通常我们不自觉我们于此中先有反观之存在。但是我们也有于此中自觉有反观时。此则由于反观对象之活动, 虽已表露为一独立之活动, 然不能持久, 所以终于被“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所拖下; 于是此时我们既自觉曾有反观对象之活动, 亦觉有“去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然而无论我们自觉之与否,必先有此反观。因为若无此反观, 则我们之活动不会为我自己所执著之对象, 而视之为我所有的。只是陷溺之念之所以为陷溺之念, 则只能归因于隶属对象于我之活动本身, 这又是我们不可不重加注意的。
关于我们所说我们于自己之任何活动, 我们都可由反观而化之为对象, 并对之生陷溺之念而隶属之于我, 并生一占获的意思。以下可以举两个例子: 譬如我们最高之活动为纯粹的爱, 然而我们表现此种爱后, 而想着我表现了如此之爱于宇宙间, 此为我对宇宙之一功德, 我之人格更增加一内容而比他人为伟大。这一种我对我自己之矜许, 便原自我之将此爱之活动加以反观, 以之隶属于我而生占获獲的意思。又如我们对于过去已犯之罪恶过度的悔恨, 此时我们亦常是想占获一绝对无恶之心境, 所以有过度之悔恨不已。此外我们对自己之求真求美之活动, 都可常有占获的意思, 这都是陷溺之念。
我们是否对我们活动生陷溺之念, 有时很难自觉。因陷溺之念, 本身只是一感, 这感在几微时, 简直不为我们所觉。等到相续极久, 至正式发生行为时, 我们始自省而觉之。然而我们之常有陷溺之念, 却可自我们之常不免黏滞见之。一切黏滞即陷溺。而一切游思杂念, 我们明知其不必发生, 而竟不免于发生, 皆由我们之黏滞于我们昔之所习。一切匆遽、浮动、迫不及待, 皆由于我们黏滞于未来之所求。一切疏忽、蔽塞、痴迷,皆由我们黏滞于现在之所务。我们不能物来顺应, 意念纯一, 都由于我们有所黏滞。我们不能做事秩然有序, 不免颠倒混乱, 都由于有所黏滞。凡我们明知不当如此, 而竟又不能免于如此者, 均由于有所黏滞。黏滞即是心为物役, 即是陷溺。然而我们明知不当如此而竟不能免于如此者, 是何等的多。
我们知道陷溺之念即是罪恶, 便知我们不必以贪声色货利贪名权,才是罪恶。我们随时都可对我们之活动发生陷溺之念, 则我们随时都有犯罪之可能。因黏滞即陷溺, 我们时时发现我们不免于有所陷溺, 便知我们随时在罪恶之中——而一切贪声色货利贪名贪权之欲, 其原始一点, 都不外乎一念之陷溺。所以我们任何一念之陷溺, 便可通于我们所公认之一切大罪。因一切大罪,不过由贪声色货利名权而来, 而贪声色货利名权, 则由一念之陷溺来。所陷溺者不同, 而其为陷溺, 可以互相引生则同。所以一念自矜其道德之人格或学术艺术之天才者, 可以转而好名好权, 作意外之人间罪恶——因此我们肯定我们之现实世界, 便同时须肯定我们随时犯罪之可能, 以至犯大罪之可能——及时时在犯罪之事实。我们说对一切活动之黏滞陷溺, 都是罪恶。一般人所谓罪恶, 在通常只认为过, 但是过与罪恶实同源, 过即是罪。我们用此分量较重的名词, 是要人重视他自己的过。由人之重视其过而视之为罪, 一方面便不致以为自己道德上无缺憾,或自以为道德较所谓犯罪者为高, 生自矜许之意, 而勉于谦抑; 另一方则是要人有承担现实世界中罪恶之勇气。
但是我们不当只肯定我们有随时犯罪之可能, 及时时犯罪之事实;而且当相信当下一念, 即可转移我们之一切罪恶。因为我们说一念陷溺, 即通于一切罪恶; 反面即是说, 只要我们一念不陷溺, 即通于一切之善。
我们一念之陷溺, 由于我们对于现实之对象, 生隶属于我之感, 对于我们之活动加以反观, 而生占获之意思; 故我们只要对于现实之对象, 不生隶属之于我之念, 对于我们之活动虽反观而不生占获之意思, 则无所谓陷溺。我们只要不陷溺于我们之活动, 则我们之一切活动, 便都是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表现, 便都是上升于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活动, 而超越现实世界之活动。
怎样才不生陷溺之念? 不生占获的意思, 不将现实的对象隶属之于我; 心常清明的涵盖于身体与物之上, 即不生陷溺之念。于发生任何活动时, 但觉此活动通过我心而发出表现, 但反观此活动之表现发出, 而不加任何把握的意思, 即是不陷溺之念。忘物我之对峙, 而只顺乎理以活动,即不生陷溺之念。不陷溺, 即忘物我之对峙; 忘物我之对峙, 则我之活动均依理而行, 故又名之曰天理流行, 依乎天机而动。
不陷溺之念即是天理流行, 依乎天机而动。中国从前人说天理流行、依乎天机而动, 常被人视为高不可攀, 似乎不陷溺之心境, 是极难达到的。诚然, 我们要常常自觉有不陷溺之心境, 非最高的人格不能。但是当下的不陷溺的心境, 则是一念自反, 即能具备的。因为我们才觉有陷溺,知病便是药, 我们的心便已不陷溺。我们觉有陷溺而拔出, 即不陷溺。这是我们当下可以求得的。我们亦可说, 我们之不陷溺的心, 原即我们之从事一切现实活动的心之“本体”。我们只怕不自反; 才自反, 它便在。而一念之超拔, 即通于一切的善, 所以我们虽随时有犯罪之可能, 有犯罪之事实, 而去罪之可能, 亦永远在眼前, 湔洗一切罪之力量, 亦永远在眼前。当我们了解此二层意思时, 我们便一方不致自以为人格无缺憾而自矜许, 一方亦不致生任何自暴自弃之心理, 同时也不致对于他人之人格生羡慕之心, 或欲速助长之心, 因为那便是想把捉道德上之自然进步, 想有所占获。同时由我们随时都有罪可犯, 有通一切善之路可走, 于是我们可真了解道德生活是莫有放假一语, 而知在当下之视听言动, 饮食起居上随处用功, 使不生陷溺之念。于由我们自己之常犯罪, 亦常能渝洗罪, 便对他人之罪能原谅——以大罪与小罪同源, 故能谅他人之弥天大罪, 且相信他人之罪, 亦无不可渝洗。然后我们对于人类之道德进步, 才有信心, 而人与人间之相互的与人为善取人为善, 才真正可能。
我们了解了, 我们之精神表现于现实世界, 我之精神与我之身体物质不相离, 及我之身体有其特殊之构造及特殊之环境。我们亦可了解, 我们每一人皆有特殊的通到精神实在之路。我们的人格, 即赖于循我们特殊的通到精神实在之路, 而发生之各种行为活动之互相贯通统一, 以建设起来。我们于是了解我们要修养人格, 不能专模仿他人, 一方须顾到自己之性格, 一方须顾到自己的环境; 而尽我们之道德责任, 则要从我现在周围的人开始。人修养其人格, 最重要的一点, 就是真实的求精神之上升。因为人性根本善, 一切恶之为恶, 都由于陷溺。只要真实求上升, 则恶去而善显。人只要真实求上升, 便自有其本性所指示之上升之路。人的内心都有精神实在所启示他的善之理想之存在, 这任何人只要反省便可知者。人只要求真实的上升, 必然要求祛除其理想的自己与现实的自己之矛盾。人之过恶, 都原于有所陷溺。人在不同的时候, 发现他有不同的陷溺, 而有不同之善之理想, 而有不同的内心之矛盾, 而有不同的划除矛盾, 以表现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之统一性的努力, 而有不同的精神上升之阶段。然而他只要真实的求上升, 他所走的阶段, 是不会错的。如果错了, 他自己也能纠正。所以把道德的品目罗列出来, 要人或自己机械的遵行, 是不必要,而且是根本罗列不尽的。因为人的心理行为方式是无穷的, 各人便永远各有其精神上升的路, 此路之万殊, 严格说来, 与人之身体结构气质及环境之万殊, 全然相应, 所以人才有不同形态的人格。
不过各种人人格之不同, 只由其精神上升之路之不同, 其最后目标,则同在表现统一之形而上的精神实在于其人格。所以一切人的人格之一切内心矛盾祛除净尽, 而成绝对和谐贯通的人格以后, 一切人之人格, 在本质上便趋于同一, 所以人类有其共同之最高理想之人格。此即名为圣。
因人类有共同的最高理想之人格, 于是各种不同的人格之所以不同,便可说是因为各种人格尚未达最高阶段之故。而在未达最高阶段时, 各种不同的人格之所以不同, 只系于其上升之路之不同, 所以一切人格之不同, 只是形而上的精神实在表现方式之不同。形上的精神实在其自身本来是统一的, 而其分别表现之方式, 亦因而是可相贯通涵摄的, 所以各种人格虽不同, 各有其特殊性, 然而可以互相了解。而在达到较高阶段的人格, 反能了解更多与他不同的人格, 因为他上升愈高, 愈接近统一之精神实在, 而其贯通涵摄之心量亦即愈大。
因为不同的人格, 能互相了解, 所以不同的人间, 可彼此的互相欣赏其人格, 以便取他人人格之长, 以补己之短, 由此而有最高的与人为善,取人为善。了解者互识人格之真, 欣赏者互识人格之美, 而欣赏则含了解, 了解必归于欣赏, 此为真美之交彻。故此最高之与人为善, 取人为善中, 有最高之真美之价值之实现。
各人努力求其人格之上升至真实的态度, 与不同人格间互相欣赏之审美态度, 合以助各人之实现至善, 使各种人的人格以其心量互相贯通涵摄,以化社会为真美善的社会, 是即为统一的精神实在之至真至美至善之实现的路道。如此, 自精神实在本身而言, 是谓至真之实现; 自其表现于现实世界而反照于其自己而言, 是谓至美之实现; 自其相续不断之表现于此真美之交彻之途中而言, 是谓至善之实现。
我们了解了现实世界中人与我之罪恶之存在, 而我们的努力则是要取人为善与人为善, 以去除人之罪恶, 而完成我人之人格。由我们之相信人性善, 及罪恶之终必归于自己否定, 即可进而相信我们之努力必可达到其每一度之努力所悬之目的。由我们之努力时, 有非去恶不可之感, 又反证罪恶都居于一被否定的势子之下, 我们由此将更相信罪恶之必归于自己否定。然而我们却并不会因为罪恶在究极的意义必自否定, 而任它自己否定。因为所谓罪恶之自己否定, 即是由感罪恶存在而不安的人心去否定它。如果没有对之不安之心去否定它, 亦无所谓罪恶之自己否定。所以我们对于所见之罪恶之存在, 感到不安, 否定它之责任, 便呈现于我之前。如果我不否定它, 则我姑息罪恶, 而自己犯罪恶。我们自己是决不愿犯罪恶, 我们只要自己反省, 便可知道。所以当我见罪恶时, 必然感不安, 而必求其安, 我们必感我们该去否定罪恶。唯一我们不求否定罪恶时, 只是我们不见罪恶时。然我们只要张目一看, 现实世界中人与我之各种行为,便见各种罪恶之存在。所似我们最后的结论, 便是努力去否定现实人类世界所见之一切罪恶, 而实现我们理想之人类社会, 使一切人都能真实的努力完成其人格, 使人类社会, 成为一切人格能互相了解欣赏而表现真美善之人格世界。
但是我们知道, 一切理想不是一朝可以达到, 一切人都走上自觉的求完成人格之路, 也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也不能因见社会离我们理想太远, 而空着急。空着急, 即是想忽然获得我们之目的物, 这即是罪恶。因无法获得而失望苦痛, 即此罪恶应受之惩罚。我们当求一如何达到理想的世界之方法, 这就是我们当从事的各种应有的文化政教活动。因为一切应有的文化政教之活动, 都是提高人的精神, 而使人充实其人格内容, 同时亦帮助其完成人格者。所以我们最后归到应有的文化政教之促进之工作。而我们之努力于应有的文化政教促进之工作, 则必须修养我们之人格, 而努力于此工作之一念之本身, 亦所以提高我之精神, 而完成我之人格。
故我们最后便归到作一切完成他人人格之事, 即所以完成我之人格;而从完成我之人格之念出发, 即必要求完成他人之人格, 从事应有的文化政教之活动, 以帮助人完成其人格, 以实现理想之人格世界。
我之当下发心要如此做, 在我当下所发之一念之所涵盖之下, 便似乎人们都已开始走上自觉的求完成人格之路, 理想的人格世界已开始降临,此之谓“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如此我们焉能不信人类之前途是光明的? 焉能不对人类前途之光明, 抱无尽之信心?
二十九年五月十一——十四
本站编辑:沛昱
本文作者:唐君毅,转载自:《道德自我之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