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先进第十一 第16章|总第269章

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
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

○为,去声。

周公以王室至亲,有大功,位冢宰,其富宜矣。季氏以诸侯之卿,而富过之,非攘夺其君、刻剥其民,何以得此?冉有为季氏宰,又为之急赋税以益其富。

 

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非吾徒,绝之也。

○小子鸣鼓而攻之,使门人声其罪以责之也。圣人之恶党恶而害民也如此。然师严而友亲,故己绝之,而犹使门人正之,又见其爱人之无已也。

范氏曰:“冉有以政事之才,施于季氏,故为不善至于如此。由其心术不明,不能反求诸身,而以仕为急故也。”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聚敛,是多方征效,以取民财。

○附益,是增加的意思。

○非吾徒,是说不是我的门人,绝之之词也。

○小子,指门人说。

○鸣鼓而攻之,是齐声攻击过失。

古之圣人有周公者,亲则成王之叔父,尊则天子之冢宰,又有安定社稷之功,食禄最多,赏赉最厚,其富乃分所当然也。季氏以鲁国之卿,面其富乃过于周公,则必有攘夺公家、刻剥小民之事。为家臣者,从而匡救其恶可也。冉求为季氏家臣,不惟不能匡救,又为之设法征求,多方聚敛,以增益其富,其党恶害民甚矣。孔子绝之说道:“若冉求者,非我之门人也。盖我以仁义道德为教,则凡为吾徒者,皆当以直道事人,而不为阿谀以惠政养民,而不为掊克。今求乃党恶害民,得罪于名教,则岂吾之门人乎?汝等小子与之同学,有过失相规之义,须明正其罪,齐声以攻击之,使知省改可也。”

夫人之为恶,若党与不众,则其为害犹小,惟夫身据权要,而人又从而附丽之,则其虐焰滋甚,不可扑灭。固圣人于党恶之人,拒绝之严如此。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周公:此乃周公旦次子世袭为周公而留于周之王朝者。周、召世为周王室之公,犹三桓之世为鲁卿。今季氏以诸侯之卿而富过于王朝之周公。

为之聚敢而附益之:冉有善理财,为季氏多方聚敛以附益其所固有。

子曰非吾徒也:子曰”二字宜在本章之首,今移在此,则非吾徒也四字语气更见加重。

小子鸣鼓而攻之:小子指言门人。鸣鼓攻之,声其罪而讨之。攻冉求,实以攻季氏。

 

【白话试译】

季氏比周天子王朝的周公还富了,而求呀,还替他聚敛附益。先生说:“这人不是我的门徒呀!小子们,你们都可打起鼓去声讨他。”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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