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注疏之 里仁第四 第12章|总第78章

子曰:“放(fǎng)于利而行,多怨。”

○放,上声。

孔氏曰:“放,依也。多怨,谓多取怨。”

程子曰:“欲利于己,必害于人,故多怨。”

 

编自: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放,是依仿。

孔子说:“人能好义,则事皆公平,而人亦悦服。若其处心制行,只依着利的那边,物之有利者,必欲得于己,事之有利者,必欲专于己。这叫做放利而行。夫利既在己,害必归人,则不惟受其害者有所不堪,而不受害者,亦有所不平也。岂不多取怨于人乎!”

夫放利而行,本欲为身谋,为家计也。至于多怨,又岂保身全家之道哉!故君子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编自:张居正《四书直解》

○放于利而行:放字有两解。一、放纵义。谓放纵自己在谋利上。一、依仿义。谓行事皆依照利害计算。今从后解。

○多怨:此怨字亦可有两解。一、人之怨己,旧解都主此。惟《论语》教人,多从自己一面说。若专在利害上计算,我心对外将不免多所怨。孔子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若行事能依仁道,则不论利害得失,己心皆可无怨。此怨字,当指己心对外言。放于利而行多怨,正与求仁得仁则无怨,其义对待相发。

《论语》有专指人事之某一面言,而可通之全体者。亦有通指人事全体言,而可用以专指者。旧说亦谓此章乃专对在上位者言。谓在上者专以谋利行事,则多招民众之怨。义亦可通。但孔子当时所说,纵是专指,而义既可通于人事之其他方面者,读者仍当就其可通之全量而求之,以见其涵义之弘大而无碍,此亦读《论语》者所当知。

 

【白话试译】

先生说:“一切依照着利的目的来行事,自己心上便易多生怨恨。”

 

编自:钱穆《论语新解》

编辑排版:澤之/其嘉

录入校对:澤之/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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