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毅:道德心理道德行为之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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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该作的是什么,你自己只要反省便知道。我们在此书中不拟抽象的规定什么是人该作的行为之内容。所以对于以上那些问题,我们概不加以答复。但是你可以问:一般的说,人类该作的行为,即所谓道德行为有什么共同的性质。广义的道德行为,包括内部之道德心理,所以你可以问,所谓道德行为、道德心理有什么共同之性质。这你当知道。因为你知道以后,才能自觉你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意义,而更能有自觉的道德生活。也许同时可以使你觉到他们之共同性质,他们之所以该作之真正共通的理由。

 

但是人类的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种类,是很难分别清楚,而且或许永不能有一一举而出之可能。但亦不必一一举而出之。因为他们自然能随人应该的意识之拓展,而呈现于人心之前。我们现在无意于作哲学上之排比的工作。我们现在只略依方便的次序,举出一些人们公认的、比较普遍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心理,来作例证,指出它们的共同性质,帮助你去自觉你之道德生活。我们的结论,是一切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唯一共同的性质,即为自己超越现实的自己的限制——关于什么是现实的自己,我们不须界定,我们的解释,也尽量求减少。我们的话,通通是指点,最后的证明,全在你自反于心的体会。

 

通常人说勤俭之行为是道德行为。什么是勤?勤是继续使用现在的力量。什么是俭?俭是抑制现在的欲望。它们通通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

 

谨慎严整之行为是道德行为,而谨慎不外时时注目可能的意外之发生,严整不外约束偶然的任意的活动之流露。人必有现实的自我之超越,才能注目于可能的、将有的意外,而约束偶然的或有的任意活动。

 

勇敢忍耐之行为——有恒本于忍耐——是道德行为。勇敢是不怕可能的困难,忍耐是承担继续发生的困难,它们同样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

 

我们要知道,我们说一人能勤俭、谨慎、严整、勇敢、忍耐等,是有道德,并非因他由勤俭而得富有之结果,由谨慎等又得其他之结果。虽然他之目的或在富有等结果,但我们不说他之勤俭之道德价值,在得以后之结果。因为纵然他不曾得其以后富有等结果,我们仍会称赞他行为有道德价值。我们也不定是因为他之勤俭勇敢,可使他人间接得利,才说他之行为有道德价值。此因纵然勤俭者不是为他人,我们仍承认其道德价值。可见勤俭等道德价值之所系,只在其使人们超越其现实自己、破除其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一点上。

 

但你在此或要说:“勤俭者如不先在意想中有得某将来结果之目的,则将不会去勤偷,所以无将来结果之意想,则无勤之道德,因而勤位之道德价值,亦不只系于其能超越他现实自己的限制而破除之一点上”。

 

你的话之不对、在你只可说表现勤偷等道德之心理中,必须有关于将来结果之意想、但不能勤俭等之道德价值之所以为道德价值,有系于此意想之存在。因为一切勤俭、谨慎、严整、勇敢、忍耐之道德行为,在其初发生时,都使人感着一种痛苦,即人都须忍受一种痛苦。如果把他们发生时之其他一切心理除去,唯留此共性本身,仍具备道德价值。所以我们说一个人在痛苦中能安静的承担痛苦的人,是值得赞美的人。一临刑的盗匪明知死之苦将临,明知以后无什么东西可取得,而临死不惧时,我们只就他不怕死之苦一点,也可说是好汉。由此可见勤俭等之道德价值,只须系于其忍苦一点。然而忍苦即是征服一种自然之惰性,即是破除一种现实自我的限制。所以我们说勤俭等之道德价值,只须系于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一点上。

 

我们不能说忍苦之所以含道德价值,由于我们忍苦则不以苦为苦,而去苦得乐;或说忍苦之道德价值,在其能灭苦得忍苦之乐。诚然,人能忍苦而自然灭苦得乐,如继续忍勤俭之苦者,则以勤俭为乐。但这乐只是其附带之效果,并非其道德价值所系。因为得乐本身非道德价值。

 

不仅得乐非道德价值,而且唯忘乐,乃表现道德价值。所以我们说在快乐中而仍表现其宁静,不流于放纵者为有道德之人。

 

忘乐是一种道德价值。因为忘乐与去苦,同样表现我们精神能超越现实自我之限制,而突出于现实自我的感情之上。

 

我们必须把道德价值,放在快乐价值之上。道德价值与快乐价值,不仅不同,而且正相反。道德价值正在超越快乐价值之处表现。所以忍苦忘乐是道德价值之所系。道德价值亦可说存在于我们对于快乐之价值加以超越的关键上。他们的关系,是极其微妙的一种关系。

 

牺牲自己以利他人,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牺牲自己,是把他人包于我之内,而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

 

我们不能说牺牲自己以利他人之行为,其道德价值之所系,在他人之得利。因他人得利本身,并无道德价值。牺牲自己以利他人,他人虽不得利;他之牺牲仍有道德价值。诚然,如果他牺牲自己而不意想到他人之得利,照通常人说来,仍无道德价值。然如一些宗教家之毁弃其自己之生命意志,虽非为人,然我们看其壮烈的压抑种种好生恶死之情欲之行为,我们仍说它表现一种道德价值。我们之所以于那种不为使他人得利之毁弃自己之生命意志之行为, 不名之为道德行为, 常由于我们自己是爱生命的,由此而生之道德心理, 故亦不愿人之毁弃其生命意志, 固非必以毁弃生命意志本身为不道德也。我们若除去我们自己爱生之心理, 而观宗教家之毁弃生命意志之大勇, 正可谓为一道德行为, 如忍苦之为道德行为然。至于我们之说纯粹从事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 其人格价值不及意想中有利他之目的者, 则由于纯粹从事于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 虽意在破除其现实自我之限制, 然其动机恒在其个人自我之灵魂之得救。此只求个人自我之得救之观念, 仍为一种自其当下之现实自我发出之一种自限。而意想中欲使他人得利者, 则由于其视人如己, 乃反更能破除其自我限制, 所以能在意想中念如何使他人得利而牺牲自己者, 其所含道德价值之所以更高, 亦唯在其更能破除自己之限制。唯因不念他人之得利, 则不能由此以表现破除自我限制之道德价值, 故必须有此他人得利之以念。然我们终不能说, 此使他人得利之念本身, 为其道德价值之所系。因只就此念而言, 亦如一种欲求之满足。纯就欲求之想满足言, 则想满足自己之欲求, 与想满足他人之欲求, 并无分别。如想满足自己之欲求, 无道德价值, 则想满足他人之欲求亦然。故舍己利人之道德价值, 唯系于其破除自我之限制处, 而不在其他

 

在我们通常的观念上, 以为一切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 均在对人有利。此全由于只自结果看之故, 而实际上我们认为含道德价值之行为, 并非全自其对人有利处看。许多我们自然称许之道德行为, 并不待我们想到其间接所生之利, 即已赞之为道德行为。我们赞之为道德行为, 只因它们表现一现实自我之超越。

 

所以坦白之行为, 是一种道德行为。因坦白之行为中, 表现胸无城府之心理。此心理为一自己能超越自己与他人之隔阂距离之限制。

 

通常所谓光明磊落之德, 不外表示自己之一切均可使人共见。纯洁之德, 则不外表示自己无不可使人见之疵累。前者为坦白之极其量, 后者恒为坦白之初基。

爱真理而追求之, 是一种道德行为, 因为爱真理是要超越已有意见之限制, 而摄取事理之本质, 破除自己原认识之有限范围之行为。

 

我们不能说爱真理而求真理者, 其行为之价值在得真理。因求真理之心理, 只为开拓知识范围之心理。而其开拓知识范围, 并非先想着一将达到之范围(以所欲知者尚未定故) 而向之开拓, 乃是因旧范围之破除,而自然达到一新范围, 而其达到处, 则为一种真理之领略。此真理之领略, 本身不含道德价值, 故只念已知真理之念中, 并无道德价值。如人生而自然知一切真理, 此人不可谓有求真理者之道德, 故求真之为道德, 不在其得真一面, 而在其去破除未知真时之暗蔽一面, 超越原来认识之限制一面。

 

爱美而求美之实现, 以努力创造艺术品, 亦是一种道德行为。为求美之实现表现于艺术作品, 而存在于客观世界, 即不愿美之想象, 只限于我们心中, 而欲客观化之成为自然社会中之存在, 以表现于石上、木上、纸上、乐器上。我们不能说纸上有画, 乐器奏出音乐本身, 即有道德价值,也不能说画家作画, 音乐家奏乐, 皆系为他人欣赏或自己以后之欣赏。因画家作画, 乐家奏乐, 非必先想到他人或自己以后之欣赏。他之创作行为, 唯生自欲客观化其美的想象意境, 不愿此想象意境限于他之内心中,此不愿想象与意境限于心内而破除此限, 以使之客观化, 即艺术家之创作的道德价值之所系。

 

一种自然的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之情绪, 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 是不愿限于已成之自己。此种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之情绪, 不必有一所欲改造成之理想的自己在前, 为我所自觉。我们纯粹的向上奋勉之情, 常只是一种突然的内在感动, 觉得不安于过去之自己。譬如一个堕落的人, 忽然觉其堕落生活无意义, 过平凡生活的人, 忽然觉不满于其平凡之生活。此时, 并非必由自觉什么特殊之刺激, 纵有特殊之刺激, 亦常是一偶因。其所以不安于旧日生活, 只为旧日生活习惯之积累, 至一程度, 其习惯对其精神之限制, 直接在内部激出其对限制之反感, 于是突然生出一向上奋勉之情绪。此向上奋勉之情绪, 初并可无确定之理想为内容, 而只为要求某一种有意义之人生之情绪, 欲实现人生价值之情绪。此情绪, 可孕育出种种确定之理想, 此种情绪之发出, 其强烈之程度, 亦表示其人格中所含道德价值之高低。这情绪, 可得其理想中之目的物, 亦可不得, 然其道德价值, 则不系于其所得之目的物, 而仍唯系于欲超越现实之自己之限制一点上。

 

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自尊由于自觉自己恒有向上奋勉之情。吾人向上奋勉之情, 恒通于吾人可实现之无穷的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 概括真美神圣等本身之价值, 不尽为道德价值),故人自觉有此向上奋勉之情时, 人同时自觉其内心有实现此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此向上之机,表现一现实限制之超越, 而吾人自觉向上之机时, 吾人之心先必向内收敛。此向内收敛本身, 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故此自觉中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 所以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

 

我们通常所谓高贵(Nobilty) 之品德, 即原于自尊之念之相续不断所养成, 而乐负责、乐担当之品德, 则原于有自尊之精神, 而求自己之行为足以符合于自己所以自尊者之所养成。

 

尊人是一种道德心理。尊人是觉他人亦有实现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能尊人, 表示一比只能自尊者更高之道德品德。因为只是自尊, 尚限于自己之内, 尊人则越过此限。至于真能自尊者,必能尊人,则根据于另外一理由, 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我们通常所谓有礼之品德,即尊人之念之所养成。

 

乐天安命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乐天安命,是对于自然而来的遭际,都能欢欣虔敬的接受,体验其意义与价值,而忘却小己之存在。

 

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 因为自信是对于自己已实现或能实现之人生价值之重加肯定。此肯定, 由于以“吾人当前之自觉”, 去自觉“吾人昔所自觉已实现或自觉能实现之人生价值”。此中有吾人现在之自觉, 与过去之自觉相通。此种相通, 表现一时之自觉, 能超越其时间之限制。故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

 

通常所谓刚健之品德, 大无畏之勇, 均必待真正之自信而可能。

 

信人是一种道德心理, 因为信人是一种对于他人所已实现或能实现的人生价值之肯定, 对于他人所以自信者之肯定。此肯定使我之自信通于人之自信, 而超越只信自己之限制。

 

信仰是一种道德心理。信仰是相信他人,或客观的世界、客观的宇宙中,有一种使我们之价值理想必然实现之趋向或力量。这种肯定自己的价值理想之力量之存于客观世界,亦表示一小己观念之超越。

 

相信“他人能信自己”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相信他人能信自己,是肯定: 自己与他人同有信人之道德心理, 即自觉自己之信人与他人之信人相通。此亦即信人之一种。

 

通常所谓推诚相与,以肝胆与人相见,最高的光明磊落之德,均必待真正的相信人,相信他人能信自己,而后方可能

 

宽容大度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宽容大度,是从自己人格形态中解放出,而欣赏、了解他人之人格形态,而表现出自己的人格形态的限制之超越。

 

爱人以德、求人我人格之共同向上,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爱人以德,是自觉道德生活之足贵,而不愿限道德生活于我个人,故望他人亦有道德生活,亦扩大其道德生活,由此以使人我之间不复有道德生活由高下之参差而生之间隔,爱人以德即最高之仁。爱人以德,基于人我之人格平等之信念,即最高之义。

 

在坦白、爱真、爱美、向上奋勉、自尊、尊人、乐天安命、自信、信人、信仰、信人之信己、宽大、爱人以德等等道德心理中,我们之所以认其皆含道德价值, 都是直接自其表现超越现实自我的限制处看出。我们完全不必须间接的自其对人对己之利的结果上。来发现其道德价值。诚然,这许多道德心理,均必须预设在己以外之人或客观的自然之存在。只有单纯的自己超越之活动,并不能构成这各种道德心理。然而己以外之人与自然等本来是与现实之自己同时存在的,他们原是道德心理所依以构成之材料。道德心理之所以成为道德心理,则唯赖自己超越之活动。才从自己超越,即达于人与自然,故唯此自己超越,为构成诸道德心理之本质。但在此,你还可以问:“即将他人与自然撇开,专就自己之超越自己之限制的活动看,此中一方面有所超越的现实自己,另一方面必有所欲化成之理想自己,即更少限制之自己。在作超越自己之活动时,一方面有所要舍弃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必有他所要置定的什么心理状态。如果离掉此两面,则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事,将不可能,所以你不能只提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为道德心理之本质。”

 

你的话从一方面说, 我自可承认。但是我们在此, 只须说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 就够了, 而且不必多说。因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 同时即有另一更大的理想自己之化成; 抛弃一心理状态, 同时即有另一心理状态之置定。此二者是同时的。因超越活动本身, 是一扭转之活动, 才扭转此面,即达到彼面。扭转此面与达到彼面, 即可说完全同义。原来我们所以不能得较大之自己, 即因为较小之自己之限制。故破除较小的自己之限制,与较大的自己之获得, 即可说完全同义。如破暗即名明。抛弃一心理状态,与另置定一心理状态, 亦复可说同义。如离开此点即往彼点。我们不能说离开此点与往彼点, 是两回事, 此二者不仅是同时, 亦复同义。而我们之所以不应当去说化成一较大的理想自己, 置定另一心理状态者, 即是因为此化成或置定, 只为结果。我们去化成置定时: 第一, 我们并不一定自觉所要去化成置定的。如牺牲自己以为人者, 其牺牲自己以为人之后, 其道德自我自有开展, 即抛弃一种自私之心理, 而置定一种爱之心理。但是他却不必是自觉的求其道德自我之开展, 而牺牲自己, 先自觉其要置定一种爱之心理。第二, 我们纵然自觉的是求道德的自我之开展, 自觉的置定一种爱之心理, 我们所开展成功的道德的自我, 所置定的爱, 也不能等于我们初所想的。因为我们所想的, 只是某一部分的关于它们之影子, 不是它们自身之全部。由道德努力所扩大之我,所置定之爱, 永远在我们牺牲的活动完成之后。第三, 我们如果自觉的是为求一理想的自我, 另一爱之心理之置定, 而牺牲自己以为人, 此种爱人常可是一种自私, 因为我们可并非真为爱人, 而是只为要占有一爱人之品德。这还是一种高级的自私。第四, 如果我们恒必须先想着一理想的自己之完成, 爱之心理之置定而爱人, 我们这一种理想自己完成之预想、爱之心理置定之预想, 其作用也不在他积极的一面, 而在他们消极的一面。即我们于此, 乃运用此二观念,以破除我们的其他自私之念。所以在道德心理中, 只有超越自己限制之自觉, 是唯一在实际上有, 且必须有的。此外, 都是实际上不必有, 亦不需有的。而且我们说超越自己限制, 尚有一层好处, 即我们所谓超越自己限制, 包含有意去超越自己之限制之心理, 及无意的自发的不被自己限制的心理。前者如上述有意之牺牲, 勉力求真, 后者如自然的爱人、兴趣充塞之求真。前者为以一种理想来破除现实之心理, 后者则为自然而然的不受现实限制的心理。即我们不说: 一切道德心理都必须有一种有所否定之感觉; 而当承认我们亦可有一种“不觉有所否定”之道德心理。这一种道德, 可并无理想与现实对待之感, 却自然的随时间之拓展, 以化其现实的自我, 为更理想的自我。如继续表现光明坦白的行为的人, 自然变为更光明坦白的人。而且我们应当说一切有此对待的道德心理, 都要发展成无此对待的道德心理, 才足贵。所以爱人而有自己牺牲之感者, 必须发展为不觉有所牺牲, 而乐于爱人之人。勤俭而觉苦者, 必须发展为安于勤俭之人。我们说超越自己之限制即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 我们以“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一语, 即可概括一切有此对待与无此对待之道德心理。

 

你于此或要说:“此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既无对待, 即无被超越之自己, 亦无自己之限制之破除, 即非道德心理。”那么, 你便要知道: 我们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念念都在破除自己之限制。此乃因时间的进行,刹那刹那都是弃故而更新, 我们此时随时间之进行而生活, 即有我们之心理之念念弃故而更新, 以向前拓展, 亦即念念都在破除一现头目己之心理之限制, 而有自己之超越。

 

你在此或再要问:“如果因此种道德心理发生时, 我们念念皆随时革故而更新, 所以其中即有现实自我限制之超越或破除; 则我们任何心理,均可谓道德心理, 以均随时间拓展故”。那么, 你便要知道, 非道德心理虽随时而念念拓展, 然其拓展, 乃系着于一固定的方向者。这是因为它总是归宿在一外面的目的物之取得之故。而道德心理之随时而念念拓展,则不系著于固定之方向, 这是因为它不归宿在任何目的物之取得之故。此二者之别, 在一是有所为, 一是无所为。有所为之随时拓展, 仍有限制,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 乃无限制。道德心理均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 如人之坦白之心理, 自尊之心理, 其自然流露者之是无所为而为, 尤其是你最易明白的。

 

你在此或马上要说:“如爱之道德心理便不能说无所为。因为爱人必望人得幸福。虽其道德价值不系于人之得幸福, 但吾人必努力使人幸福。吾人之努力使人幸福, 即有所为。此使人幸福, 即一目的物。此外如兴趣充塞之爱真, 创造美的艺术品等, 亦不能谓无目的物。”

 

答: 不过你又要知道, 爱等活动虽有其目的物, 然爱等活动之满足,则在爱等活动之过程中即有, 并不待于此目的物而后存在。譬如爱之心理活动中, 有使人幸福之目的物, 此目的物之观念, 乃其一种形式, 爱并非时时必须具此形式。如母之爱子, 彼自望子之幸福, 但当其见子而静对之, 或念及其子之名时, 亦有一种爱之存在, 与爱之满足。然他此时, 并不必有望其得幸福之念。你必须视爱如光, 光照物自成影, 但光并不待此影之形式而存在。此喻爱不待其使人幸福之念而存在。故爱对于你所谓目的物之关系, 乃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兴趣充塞之爱真理, 与爱创造美的艺术品者, 其爱真美之生命活动, 亦均洋溢而出, 虽其爱真爱美之心理, 恒有欲获得某真理, 创造出某艺术品之目的物, 然亦不待念及此目的物时, 而后存在。如一植物学家忽至自然界时, 彼即不念将由此得关于何类植物之真理, 而其见一般植物而油然生出之情趣, 即已为爱真心理之流露。又如一画家见笔墨颜料时, 一种跃跃欲试之感, 即已为爱创造美的艺术品之心理之流露。故爱真美之心理, 与得某真理创造某艺术品之关系,亦为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凡一切含道德价值之心理, 与其目的物之关系, 均为此种关系。如非此种关系, 则必非真正之道德心理。此种道德心理与目的物之关系, 乃以目的物之观念, 为道德心理表出之形式, 此心理本身并非待此形式而存在。故均可以光与影之关系为喻。而非道德心理之求目的物, 则此种心理, 乃紧接于其目的物, 其意义全在目的物之取得, 故亦待目的物之存在而存在。此二种心理一为无所为, 一为有所为,其性质根本不同, 你必须细细体会。

 

你再问:“如果我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只是自然的随时间而念念革故更新, 便是生灭不已。生灭不已, 则灭者已灭, 生者再生, 我们如是继续不断发生同样心理, 我们将只是重复我之道德自我, 无所谓道德自我之扩大。并不似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我们念念克除非道德心理, 使道德自我因自觉有所克除, 而自觉有所扩大。足见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其只有同一的道德自我之重复, 与我们在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中, 只重复同一之自我, 并无差异”。

 

你这段话之错误, 则由于你只自外面看因时间之继续, 好似前后同质, 于是以为在道德心理之继续中, 道德自我亦前后同质, 只为一重复。但是你要知道, 我们之生活, 从外面看来只见其在时间中之继续者, 自内部看来, 则是经验之积累。此内部经验之积累, 在道德心理与非道德心理, 其意义是截然不同的。因在道德心理, 其发出纯为自动, 不系于其目的物, 故每一发出, 皆为一绝对之自故我解放, 其收得之效果, 便纯为自我限制之破除。一度破除以后, 即少一限制。故继续破除之经验, 使道德自我继续扩大, 绝不是纯粹之重复。至于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 亦不是重复同一之自我。因为非道德心理是有所为, 而紧接于其目的物的。所以其随时间而革故到新, 虽破除故我之限制, 但因其同时紧接于其目的物之故, 又即同时重置定其限制。所以此中无自我之扩大。而且以前一念之紧接于其目的物, 复向目的物倾注其心之故, 其后一念便与目的物,愈相紧接,而限制更大,反生自我之缩小。

 

你或再要说:“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是自然的超越自己之限制, 而不觉有被超越之自己, 则此心理中, 应无所谓自觉, 因自觉必须有一定的自己为对象故。”

那你便要知道我们从来不曾说, “自觉”是以“一自己”为对象。因为你并不能真想象一自己, 而以之为所对或对象。所谓自己原只是一与“所对”相对之“能”, 所谓自觉, 只是对此“能”本身之自觉。对此“能”本身之自觉, 即不断有新能, 以此新能, 贯彻于旧能, 而不感隔阂之存在。此新能与旧能, 乃非二非一。所谓自觉超越限制者, 不外新能不停滞于旧能, 旧能过渡到新能, 而旧能复投映于新能。所以真正的自觉,真正的超越自己之限制, 并非真以一自己, 为所对之对象。所谓我们若觉有一所对之“自己”者, 实因我们尚未真自觉此自己。只有向自觉之途而趋, 方觉有此所对之自己。如以光照暗, 暗虽渐去, 尚未去尽, 故若有暗为光所对。此即比喻我们通常视为所对之自己, 实不外我们去自觉我们初不自觉的自然等流之心理状态, 而尚未完成此自觉时, 所假立者。此中人可自觉曾超越一自己者, 正如光已明时, 回想过去曾由暗至明, 故若曾破一暗。其实真在明中, 实不能回想暗。其所以能回想暗, 乃因此明尚未贯彻至回想中之暗。所以真正已超越自己之限制者, 正当不再感自己之存在, 此即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之情形。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人觉有所破除之自己, 乃由我们超越自己之限制之事, 尚未贯彻到底, 故此时尚觉有一被超越之己。而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唯其因无一自己为对象, 故反为贯彻到底的真正自觉的超越自己限制之道德心理, 以其已不感有所超越之自己故。

 

你问:“如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不觉一被超越之自己, 则与我之顺本能冲动, 陷于物欲, 尽量享乐者何别? 因在此中我们亦觉继续有新乐,有新的感受之能。若此乐至陶醉忘我之境, 亦无被超越之自己可得。而且亦不觉冲动之逼迫及目的物之存在, 不觉心之紧接于目的物上被其限制啊”。

 

答: 此中差别, 在凡顺本能冲动, 尽量享乐,而达陶醉忘我忘物之境者,必须先将我投入一已成之环境,足以供我尽情享乐之资具者。在此环境中,我们顺此路数之本能冲动而行时,虽自觉有新感受之“能”之继续,若与无对待之道德心理相同;然若有破坏此环境之刺激来,则吾人所感受之“能”之继续,立即全部扰乱,而渐断绝。故知此时我们虽不自觉受限制,而其所以似不自觉受限制, 乃全由自己先已限制于环境中;曾先视某环境为目的物,而紧接其上,并自限于一路数之本能冲动之故。而我们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之生, 则自始不生自我们之投入一已成环境, 而以环境中物供我之活动之资具时; 而可生自我自己全忘却自己环境中有可供我之活动之资具之时。故在道德心理中所感之“能之继续”, 在其需环境中之资具以为用, 而于环境中没有时, 我们不特不停止此种能之继续,且更求创造环境中之资具。如我们在爱他人时,由爱之心理中之“能之之存在。此新能与旧能, 乃非二非一。所谓自觉超越限制者,不外新能不停滞于旧能,旧能过渡到新能,而旧能复投映于新能。所以真正的自觉,真正的超越自己之限制,并非真以一自己,为所对之对象。所谓我们若觉有一所对之“自己”者, 实因我们尚未真自觉此自己。只有向自觉之途而趋, 方觉有此所对之自己。如以光照暗, 暗虽渐去, 尚未去尽, 故若有暗为光所对。此即比喻我们通常视为所对之自己, 实不外我们去自觉我们初不自觉的自然等流之心理状态, 而尚未完成此自觉时, 所假立者。此中人可自觉曾超越一自己者, 正如光已明时, 回想过去曾由暗至明, 故若曾破一暗。其实真在明中, 实不能回想暗。其所以能回想暗, 乃因此明尚未贯彻至回想中之暗。所以真正已超越自己之限制者, 正当不再感自己之存在, 此即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之情形。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人觉有所破除之自己, 乃由我们超越自己之限制之事, 尚未贯彻到底, 故此时尚觉有一被超越之己。而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唯其因无一自己为对象, 故反为贯彻到底的真正自觉的超越自己限制之道德心理, 以其已不感有所超越之自己故。

 

你问:“如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不觉一被超越之自己, 则与我之顺本能冲动, 陷于物欲, 尽量享乐者何别? 因在此中我们亦觉继续有新乐,有新的感受之能。若此乐至陶醉忘我之境, 亦无被超越之自己可得。而且亦不觉冲动之逼迫及目的物之存在, 不觉心之紧接于目的物上被其限制啊”。

 

答: 此中差别, 在凡顺本能冲动,尽量享乐,而达陶醉忘我忘物之境者,必须先将我投入一已成之环境,足以供我尽情享乐之资具者。在此环境中,我们顺此路数之本能冲动而行时,虽自觉有新感受之“能”之继续,若与无对待之道德心理相同:然若有破坏此环境之刺激来, 则吾人所感受之“能”之继续, 立即全部扰乱,而渐断绝。故知此时我们虽不自觉受限制,而其所以似不自觉受限制, 乃全由自己先已限制于环境中;曾先视某环境为目的物,而紧接其上,并自限于一路数之本能冲动之故。而我们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之生,则自始不生自我们之投入一已成环境,而以环境中物供我之活动之资具时;而可生自我自己全忘却自己环境中有可供我之活动之资具之时。故在道德心理中所感之“能之继续”,在其需环境中之资具以为用,而于环境中没有时,我们不特不停止此种能之继续,且更求创造环境中之资具。如我们在爱他人时,由爱之心理中之“能之继续”, 便造出用以达爱人之目的之资具。故此为真正之不被限制而超越之心理;前者则为已在限制中之貌似无限制。前者又如已入被动之境中所感之貌似自动,而后者乃为真正之自动。后者如自发光中心,散入环境中之光,前者如流于四围皆暗之甬道中之流光。此光自亦能照其所到之处,但当环境破坏,则光不复存在。此即昔贤所谓役于物与不役于物之别。

 

我以上论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 均表现一共同之性质, 即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我们的目的, 本来只是为使你自观你的道德生活。要是你一朝由上所论而认识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之共性, 凭此共性以为通路, 你便必然会于作你当下所感到的该作者外, 要求具备保存一切道德心理行为, 你必然要求尽量扩大你的道德生活。然而你要求具备保持一切道德心理道德行为, 以扩大你之道德生活本身, 却仍不出你当下的应该的意识之外。

 

 

 

本站编辑: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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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唐君毅,转载自:《道德自我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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