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本文选自唐君毅《道德自我之建立》一书,点击查看目录。点击查看更多儒家在线学习资料。
关于你该作的是什么,你自己只要反省便知道。我们在此书中不拟抽象的规定什么是人该作的行为之内容。所以对于以上那些问题,我们概不加以答复。但是你可以问:一般的说,人类该作的行为,即所谓道德行为有什么共同的性质。广义的道德行为,包括内部之道德心理,所以你可以问,所谓道德行为、道德心理有什么共同之性质。这你当知道。因为你知道以后,才能自觉你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意义,而更能有自觉的道德生活。也许同时可以使你觉到他们之共同性质,他们之所以该作之真正共通的理由。
但是人类的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种类,是很难分别清楚,而且或许永不能有一一举而出之可能。但亦不必一一举而出之。因为他们自然能随人应该的意识之拓展,而呈现于人心之前。我们现在无意于作哲学上之排比的工作。我们现在只略依方便的次序,举出一些人们公认的、比较普遍的道德行为与道德心理,来作例证,指出它们的共同性质,帮助你去自觉你之道德生活。我们的结论,是一切道德行为、道德心理之唯一共同的性质,即为自己超越现实的自己的限制——关于什么是现实的自己,我们不须界定,我们的解释,也尽量求减少。我们的话,通通是指点,最后的证明,全在你自反于心的体会。
通常人说勤俭之行为是道德行为。什么是勤?勤是继续使用现在的力量。什么是俭?俭是抑制现在的欲望。它们通通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
谨慎严整之行为是道德行为,而谨慎不外时时注目可能的意外之发生,严整不外约束偶然的任意的活动之流露。人必有现实的自我之超越,才能注目于可能的、将有的意外,而约束偶然的或有的任意活动。
勇敢忍耐之行为——有恒本于忍耐——是道德行为。勇敢是不怕可能的困难,忍耐是承担继续发生的困难,它们同样表现一种现实自我之超越。
我们要知道,我们说一人能勤俭、谨慎、严整、勇敢、忍耐等,是有道德,并非因他由勤俭而得富有之结果,由谨慎等又得其他之结果。虽然他之目的或在富有等结果,但我们不说他之勤俭之道德价值,在得以后之结果。因为纵然他不曾得其以后富有等结果,我们仍会称赞他行为有道德价值。我们也不定是因为他之勤俭勇敢,可使他人间接得利,才说他之行为有道德价值。此因纵然勤俭者不是为他人,我们仍承认其道德价值。可见勤俭等道德价值之所系,只在其使人们超越其现实自己、破除其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一点上。
但你在此或要说:“勤俭者如不先在意想中有得某将来结果之目的,则将不会去勤偷,所以无将来结果之意想,则无勤之道德,因而勤位之道德价值,亦不只系于其能超越他现实自己的限制而破除之一点上”。
你的话之不对、在你只可说表现勤偷等道德之心理中,必须有关于将来结果之意想、但不能勤俭等之道德价值之所以为道德价值,有系于此意想之存在。因为一切勤俭、谨慎、严整、勇敢、忍耐之道德行为,在其初发生时,都使人感着一种痛苦,即人都须忍受一种痛苦。如果把他们发生时之其他一切心理除去,唯留此共性本身,仍具备道德价值。所以我们说一个人在痛苦中能安静的承担痛苦的人,是值得赞美的人。一临刑的盗匪明知死之苦将临,明知以后无什么东西可取得,而临死不惧时,我们只就他不怕死之苦一点,也可说是好汉。由此可见勤俭等之道德价值,只须系于其忍苦一点。然而忍苦即是征服一种自然之惰性,即是破除一种现实自我的限制。所以我们说勤俭等之道德价值,只须系于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一点上。
我们不能说忍苦之所以含道德价值,由于我们忍苦则不以苦为苦,而去苦得乐;或说忍苦之道德价值,在其能灭苦得忍苦之乐。诚然,人能忍苦而自然灭苦得乐,如继续忍勤俭之苦者,则以勤俭为乐。但这乐只是其附带之效果,并非其道德价值所系。因为得乐本身非道德价值。
不仅得乐非道德价值,而且唯忘乐,乃表现道德价值。所以我们说在快乐中而仍表现其宁静,不流于放纵者为有道德之人。
忘乐是一种道德价值。因为忘乐与去苦,同样表现我们精神能超越现实自我之限制,而突出于现实自我的感情之上。
我们必须把道德价值,放在快乐价值之上。道德价值与快乐价值,不仅不同,而且正相反。道德价值正在超越快乐价值之处表现。所以忍苦忘乐是道德价值之所系。道德价值亦可说存在于我们对于快乐之价值加以超越的关键上。他们的关系,是极其微妙的一种关系。
牺牲自己以利他人,是一种道德行为。因为牺牲自己,是把他人包于我之内,而破除现实自我之限制。
我们不能说牺牲自己以利他人之行为,其道德价值之所系,在他人之得利。因他人得利本身,并无道德价值。牺牲自己以利他人,他人虽不得利;他之牺牲仍有道德价值。诚然,如果他牺牲自己而不意想到他人之得利,照通常人说来,仍无道德价值。然如一些宗教家之毁弃其自己之生命意志,虽非为人,然我们看其壮烈的压抑种种好生恶死之情欲之行为,我们仍说它表现一种道德价值。我们之所以于那种不为使他人得利之毁弃自己之生命意志之行为, 不名之为道德行为, 常由于我们自己是爱生命的,由此而生之道德心理, 故亦不愿人之毁弃其生命意志, 固非必以毁弃生命意志本身为不道德也。我们若除去我们自己爱生之心理, 而观宗教家之毁弃生命意志之大勇, 正可谓为一道德行为, 如忍苦之为道德行为然。至于我们之说纯粹从事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 其人格价值不及意想中有利他之目的者, 则由于纯粹从事于毁弃自己生命意志者, 虽意在破除其现实自我之限制, 然其动机恒在其个人自我之灵魂之得救。此只求个人自我之得救之观念, 仍为一种自其当下之现实自我发出之一种自限。而意想中欲使他人得利者, 则由于其视人如己, 乃反更能破除其自我限制, 所以能在意想中念如何使他人得利而牺牲自己者, 其所含道德价值之所以更高, 亦唯在其更能破除自己之限制。唯因不念他人之得利, 则不能由此以表现破除自我限制之道德价值, 故必须有此他人得利之以念。然我们终不能说, 此使他人得利之念本身, 为其道德价值之所系。因只就此念而言, 亦如一种欲求之满足。纯就欲求之想满足言, 则想满足自己之欲求, 与想满足他人之欲求, 并无分别。如想满足自己之欲求, 无道德价值, 则想满足他人之欲求亦然。故舍己利人之道德价值, 唯系于其破除自我之限制处, 而不在其他。
在我们通常的观念上, 以为一切道德行为之所以为道德行为, 均在对人有利。此全由于只自结果看之故, 而实际上我们认为含道德价值之行为, 并非全自其对人有利处看。许多我们自然称许之道德行为, 并不待我们想到其间接所生之利, 即已赞之为道德行为。我们赞之为道德行为, 只因它们表现一现实自我之超越。
所以坦白之行为, 是一种道德行为。因坦白之行为中, 表现胸无城府之心理。此心理为一自己能超越自己与他人之隔阂距离之限制。
通常所谓光明磊落之德, 不外表示自己之一切均可使人共见。纯洁之德, 则不外表示自己无不可使人见之疵累。前者为坦白之极其量, 后者恒为坦白之初基。
爱真理而追求之, 是一种道德行为, 因为爱真理是要超越已有意见之限制, 而摄取事理之本质, 破除自己原认识之有限范围之行为。
我们不能说爱真理而求真理者, 其行为之价值在得真理。因求真理之心理, 只为开拓知识范围之心理。而其开拓知识范围, 并非先想着一将达到之范围(以所欲知者尚未定故) 而向之开拓, 乃是因旧范围之破除,而自然达到一新范围, 而其达到处, 则为一种真理之领略。此真理之领略, 本身不含道德价值, 故只念已知真理之念中, 并无道德价值。如人生而自然知一切真理, 此人不可谓有求真理者之道德, 故求真之为道德, 不在其得真一面, 而在其去破除未知真时之暗蔽一面, 超越原来认识之限制一面。
爱美而求美之实现, 以努力创造艺术品, 亦是一种道德行为。为求美之实现表现于艺术作品, 而存在于客观世界, 即不愿美之想象, 只限于我们心中, 而欲客观化之成为自然社会中之存在, 以表现于石上、木上、纸上、乐器上。我们不能说纸上有画, 乐器奏出音乐本身, 即有道德价值,也不能说画家作画, 音乐家奏乐, 皆系为他人欣赏或自己以后之欣赏。因画家作画, 乐家奏乐, 非必先想到他人或自己以后之欣赏。他之创作行为, 唯生自欲客观化其美的想象意境, 不愿此想象意境限于他之内心中,此不愿想象与意境限于心内而破除此限, 以使之客观化, 即艺术家之创作的道德价值之所系。
一种自然的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之情绪, 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 是不愿限于已成之自己。此种向上奋勉, 想改造自己之情绪, 不必有一所欲改造成之理想的自己在前, 为我所自觉。我们纯粹的向上奋勉之情, 常只是一种突然的内在感动, 觉得不安于过去之自己。譬如一个堕落的人, 忽然觉其堕落生活无意义, 过平凡生活的人, 忽然觉不满于其平凡之生活。此时, 并非必由自觉什么特殊之刺激, 纵有特殊之刺激, 亦常是一偶因。其所以不安于旧日生活, 只为旧日生活习惯之积累, 至一程度, 其习惯对其精神之限制, 直接在内部激出其对限制之反感, 于是突然生出一向上奋勉之情绪。此向上奋勉之情绪, 初并可无确定之理想为内容, 而只为要求某一种有意义之人生之情绪, 欲实现人生价值之情绪。此情绪, 可孕育出种种确定之理想, 此种情绪之发出, 其强烈之程度, 亦表示其人格中所含道德价值之高低。这情绪, 可得其理想中之目的物, 亦可不得, 然其道德价值, 则不系于其所得之目的物, 而仍唯系于欲超越现实之自己之限制一点上。
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自尊由于自觉自己恒有向上奋勉之情。吾人向上奋勉之情, 恒通于吾人可实现之无穷的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 概括真美神圣等本身之价值, 不尽为道德价值),故人自觉有此向上奋勉之情时, 人同时自觉其内心有实现此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此向上之机,表现一现实限制之超越, 而吾人自觉向上之机时, 吾人之心先必向内收敛。此向内收敛本身, 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故此自觉中亦表现一限制之超越, 所以自尊是一种道德心理。
我们通常所谓高贵(Nobilty) 之品德, 即原于自尊之念之相续不断所养成, 而乐负责、乐担当之品德, 则原于有自尊之精神, 而求自己之行为足以符合于自己所以自尊者之所养成。
尊人是一种道德心理。尊人是觉他人亦有实现无穷人生价值之向上之机。能尊人, 表示一比只能自尊者更高之道德品德。因为只是自尊, 尚限于自己之内, 尊人则越过此限。至于真能自尊者,必能尊人,则根据于另外一理由, 不在我们讨论之列。
我们通常所谓有礼之品德,即尊人之念之所养成。
乐天安命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乐天安命,是对于自然而来的遭际,都能欢欣虔敬的接受,体验其意义与价值,而忘却小己之存在。
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 因为自信是对于自己已实现或能实现之人生价值之重加肯定。此肯定, 由于以“吾人当前之自觉”, 去自觉“吾人昔所自觉已实现或自觉能实现之人生价值”。此中有吾人现在之自觉, 与过去之自觉相通。此种相通, 表现一时之自觉, 能超越其时间之限制。故自信是一种道德心理。
通常所谓刚健之品德, 大无畏之勇, 均必待真正之自信而可能。
信人是一种道德心理, 因为信人是一种对于他人所已实现或能实现的人生价值之肯定, 对于他人所以自信者之肯定。此肯定使我之自信通于人之自信, 而超越只信自己之限制。
信仰是一种道德心理。信仰是相信他人,或客观的世界、客观的宇宙中,有一种使我们之价值理想必然实现之趋向或力量。这种肯定自己的价值理想之力量之存于客观世界,亦表示一小己观念之超越。
相信“他人能信自己”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相信他人能信自己,是肯定: 自己与他人同有信人之道德心理, 即自觉自己之信人与他人之信人相通。此亦即信人之一种。
通常所谓推诚相与,以肝胆与人相见,最高的光明磊落之德,均必待真正的相信人,相信他人能信自己,而后方可能。
宽容大度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宽容大度,是从自己人格形态中解放出,而欣赏、了解他人之人格形态,而表现出自己的人格形态的限制之超越。
爱人以德、求人我人格之共同向上,是一种道德心理。因为爱人以德,是自觉道德生活之足贵,而不愿限道德生活于我个人,故望他人亦有道德生活,亦扩大其道德生活,由此以使人我之间不复有道德生活由高下之参差而生之间隔,爱人以德即最高之仁。爱人以德,基于人我之人格平等之信念,即最高之义。
在坦白、爱真、爱美、向上奋勉、自尊、尊人、乐天安命、自信、信人、信仰、信人之信己、宽大、爱人以德等等道德心理中,我们之所以认其皆含道德价值, 都是直接自其表现超越现实自我的限制处看出。我们完全不必须间接的自其对人对己之利的结果上。来发现其道德价值。诚然,这许多道德心理,均必须预设在己以外之人或客观的自然之存在。只有单纯的自己超越之活动,并不能构成这各种道德心理。然而己以外之人与自然等本来是与现实之自己同时存在的,他们原是道德心理所依以构成之材料。道德心理之所以成为道德心理,则唯赖自己超越之活动。才从自己超越,即达于人与自然,故唯此自己超越,为构成诸道德心理之本质。但在此,你还可以问:“即将他人与自然撇开,专就自己之超越自己之限制的活动看,此中一方面有所超越的现实自己,另一方面必有所欲化成之理想自己,即更少限制之自己。在作超越自己之活动时,一方面有所要舍弃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必有他所要置定的什么心理状态。如果离掉此两面,则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之事,将不可能,所以你不能只提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为道德心理之本质。”
你的话从一方面说, 我自可承认。但是我们在此, 只须说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 就够了, 而且不必多说。因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 同时即有另一更大的理想自己之化成; 抛弃一心理状态, 同时即有另一心理状态之置定。此二者是同时的。因超越活动本身, 是一扭转之活动, 才扭转此面,即达到彼面。扭转此面与达到彼面, 即可说完全同义。原来我们所以不能得较大之自己, 即因为较小之自己之限制。故破除较小的自己之限制,与较大的自己之获得, 即可说完全同义。如破暗即名明。抛弃一心理状态,与另置定一心理状态, 亦复可说同义。如离开此点即往彼点。我们不能说离开此点与往彼点, 是两回事, 此二者不仅是同时, 亦复同义。而我们之所以不应当去说化成一较大的理想自己, 置定另一心理状态者, 即是因为此化成或置定, 只为结果。我们去化成置定时: 第一, 我们并不一定自觉所要去化成置定的。如牺牲自己以为人者, 其牺牲自己以为人之后, 其道德自我自有开展, 即抛弃一种自私之心理, 而置定一种爱之心理。但是他却不必是自觉的求其道德自我之开展, 而牺牲自己, 先自觉其要置定一种爱之心理。第二, 我们纵然自觉的是求道德的自我之开展, 自觉的置定一种爱之心理, 我们所开展成功的道德的自我, 所置定的爱, 也不能等于我们初所想的。因为我们所想的, 只是某一部分的关于它们之影子, 不是它们自身之全部。由道德努力所扩大之我,所置定之爱, 永远在我们牺牲的活动完成之后。第三, 我们如果自觉的是为求一理想的自我, 另一爱之心理之置定, 而牺牲自己以为人, 此种爱人常可是一种自私, 因为我们可并非真为爱人, 而是只为要占有一爱人之品德。这还是一种高级的自私。第四, 如果我们恒必须先想着一理想的自己之完成, 爱之心理之置定而爱人, 我们这一种理想自己完成之预想、爱之心理置定之预想, 其作用也不在他积极的一面, 而在他们消极的一面。即我们于此, 乃运用此二观念,以破除我们的其他自私之念。所以在道德心理中, 只有超越自己限制之自觉, 是唯一在实际上有, 且必须有的。此外, 都是实际上不必有, 亦不需有的。而且我们说超越自己限制, 尚有一层好处, 即我们所谓超越自己限制, 包含有意去超越自己之限制之心理, 及无意的自发的不被自己限制的心理。前者如上述有意之牺牲, 勉力求真, 后者如自然的爱人、兴趣充塞之求真。前者为以一种理想来破除现实之心理, 后者则为自然而然的不受现实限制的心理。即我们不说: 一切道德心理都必须有一种有所否定之感觉; 而当承认我们亦可有一种“不觉有所否定”之道德心理。这一种道德, 可并无理想与现实对待之感, 却自然的随时间之拓展, 以化其现实的自我, 为更理想的自我。如继续表现光明坦白的行为的人, 自然变为更光明坦白的人。而且我们应当说一切有此对待的道德心理, 都要发展成无此对待的道德心理, 才足贵。所以爱人而有自己牺牲之感者, 必须发展为不觉有所牺牲, 而乐于爱人之人。勤俭而觉苦者, 必须发展为安于勤俭之人。我们说超越自己之限制即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 我们以“不被自己所限制之心理”一语, 即可概括一切有此对待与无此对待之道德心理。
你于此或要说:“此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既无对待, 即无被超越之自己, 亦无自己之限制之破除, 即非道德心理。”那么, 你便要知道: 我们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念念都在破除自己之限制。此乃因时间的进行,刹那刹那都是弃故而更新, 我们此时随时间之进行而生活, 即有我们之心理之念念弃故而更新, 以向前拓展, 亦即念念都在破除一现头目己之心理之限制, 而有自己之超越。
你在此或再要问:“如果因此种道德心理发生时, 我们念念皆随时革故而更新, 所以其中即有现实自我限制之超越或破除; 则我们任何心理,均可谓道德心理, 以均随时间拓展故”。那么, 你便要知道, 非道德心理虽随时而念念拓展, 然其拓展, 乃系着于一固定的方向者。这是因为它总是归宿在一外面的目的物之取得之故。而道德心理之随时而念念拓展,则不系著于固定之方向, 这是因为它不归宿在任何目的物之取得之故。此二者之别, 在一是有所为, 一是无所为。有所为之随时拓展, 仍有限制,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 乃无限制。道德心理均是无所为之随时拓展, 如人之坦白之心理, 自尊之心理, 其自然流露者之是无所为而为, 尤其是你最易明白的。
你在此或马上要说:“如爱之道德心理便不能说无所为。因为爱人必望人得幸福。虽其道德价值不系于人之得幸福, 但吾人必努力使人幸福。吾人之努力使人幸福, 即有所为。此使人幸福, 即一目的物。此外如兴趣充塞之爱真, 创造美的艺术品等, 亦不能谓无目的物。”
答: 不过你又要知道, 爱等活动虽有其目的物, 然爱等活动之满足,则在爱等活动之过程中即有, 并不待于此目的物而后存在。譬如爱之心理活动中, 有使人幸福之目的物, 此目的物之观念, 乃其一种形式, 爱并非时时必须具此形式。如母之爱子, 彼自望子之幸福, 但当其见子而静对之, 或念及其子之名时, 亦有一种爱之存在, 与爱之满足。然他此时, 并不必有望其得幸福之念。你必须视爱如光, 光照物自成影, 但光并不待此影之形式而存在。此喻爱不待其使人幸福之念而存在。故爱对于你所谓目的物之关系, 乃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兴趣充塞之爱真理, 与爱创造美的艺术品者, 其爱真美之生命活动, 亦均洋溢而出, 虽其爱真爱美之心理, 恒有欲获得某真理, 创造出某艺术品之目的物, 然亦不待念及此目的物时, 而后存在。如一植物学家忽至自然界时, 彼即不念将由此得关于何类植物之真理, 而其见一般植物而油然生出之情趣, 即已为爱真心理之流露。又如一画家见笔墨颜料时, 一种跃跃欲试之感, 即已为爱创造美的艺术品之心理之流露。故爱真美之心理, 与得某真理创造某艺术品之关系,亦为前者自然包含后者之关系。凡一切含道德价值之心理, 与其目的物之关系, 均为此种关系。如非此种关系, 则必非真正之道德心理。此种道德心理与目的物之关系, 乃以目的物之观念, 为道德心理表出之形式, 此心理本身并非待此形式而存在。故均可以光与影之关系为喻。而非道德心理之求目的物, 则此种心理, 乃紧接于其目的物, 其意义全在目的物之取得, 故亦待目的物之存在而存在。此二种心理一为无所为, 一为有所为,其性质根本不同, 你必须细细体会。
你再问:“如果我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只是自然的随时间而念念革故更新, 便是生灭不已。生灭不已, 则灭者已灭, 生者再生, 我们如是继续不断发生同样心理, 我们将只是重复我之道德自我, 无所谓道德自我之扩大。并不似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我们念念克除非道德心理, 使道德自我因自觉有所克除, 而自觉有所扩大。足见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其只有同一的道德自我之重复, 与我们在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中, 只重复同一之自我, 并无差异”。
你这段话之错误, 则由于你只自外面看因时间之继续, 好似前后同质, 于是以为在道德心理之继续中, 道德自我亦前后同质, 只为一重复。但是你要知道, 我们之生活, 从外面看来只见其在时间中之继续者, 自内部看来, 则是经验之积累。此内部经验之积累, 在道德心理与非道德心理, 其意义是截然不同的。因在道德心理, 其发出纯为自动, 不系于其目的物, 故每一发出, 皆为一绝对之自故我解放, 其收得之效果, 便纯为自我限制之破除。一度破除以后, 即少一限制。故继续破除之经验, 使道德自我继续扩大, 绝不是纯粹之重复。至于非道德心理之念念等流, 亦不是重复同一之自我。因为非道德心理是有所为, 而紧接于其目的物的。所以其随时间而革故到新, 虽破除故我之限制, 但因其同时紧接于其目的物之故, 又即同时重置定其限制。所以此中无自我之扩大。而且以前一念之紧接于其目的物, 复向目的物倾注其心之故, 其后一念便与目的物,愈相紧接,而限制更大,反生自我之缩小。
你或再要说:“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是自然的超越自己之限制, 而不觉有被超越之自己, 则此心理中, 应无所谓自觉, 因自觉必须有一定的自己为对象故。”
那你便要知道我们从来不曾说, “自觉”是以“一自己”为对象。因为你并不能真想象一自己, 而以之为所对或对象。所谓自己原只是一与“所对”相对之“能”, 所谓自觉, 只是对此“能”本身之自觉。对此“能”本身之自觉, 即不断有新能, 以此新能, 贯彻于旧能, 而不感隔阂之存在。此新能与旧能, 乃非二非一。所谓自觉超越限制者, 不外新能不停滞于旧能, 旧能过渡到新能, 而旧能复投映于新能。所以真正的自觉,真正的超越自己之限制, 并非真以一自己, 为所对之对象。所谓我们若觉有一所对之“自己”者, 实因我们尚未真自觉此自己。只有向自觉之途而趋, 方觉有此所对之自己。如以光照暗, 暗虽渐去, 尚未去尽, 故若有暗为光所对。此即比喻我们通常视为所对之自己, 实不外我们去自觉我们初不自觉的自然等流之心理状态, 而尚未完成此自觉时, 所假立者。此中人可自觉曾超越一自己者, 正如光已明时, 回想过去曾由暗至明, 故若曾破一暗。其实真在明中, 实不能回想暗。其所以能回想暗, 乃因此明尚未贯彻至回想中之暗。所以真正已超越自己之限制者, 正当不再感自己之存在, 此即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之情形。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人觉有所破除之自己, 乃由我们超越自己之限制之事, 尚未贯彻到底, 故此时尚觉有一被超越之己。而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唯其因无一自己为对象, 故反为贯彻到底的真正自觉的超越自己限制之道德心理, 以其已不感有所超越之自己故。
你问:“如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不觉一被超越之自己, 则与我之顺本能冲动, 陷于物欲, 尽量享乐者何别? 因在此中我们亦觉继续有新乐,有新的感受之能。若此乐至陶醉忘我之境, 亦无被超越之自己可得。而且亦不觉冲动之逼迫及目的物之存在, 不觉心之紧接于目的物上被其限制啊”。
答: 此中差别, 在凡顺本能冲动, 尽量享乐,而达陶醉忘我忘物之境者,必须先将我投入一已成之环境,足以供我尽情享乐之资具者。在此环境中,我们顺此路数之本能冲动而行时,虽自觉有新感受之“能”之继续,若与无对待之道德心理相同;然若有破坏此环境之刺激来,则吾人所感受之“能”之继续,立即全部扰乱,而渐断绝。故知此时我们虽不自觉受限制,而其所以似不自觉受限制, 乃全由自己先已限制于环境中;曾先视某环境为目的物,而紧接其上,并自限于一路数之本能冲动之故。而我们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之生, 则自始不生自我们之投入一已成环境, 而以环境中物供我之活动之资具时; 而可生自我自己全忘却自己环境中有可供我之活动之资具之时。故在道德心理中所感之“能之继续”, 在其需环境中之资具以为用, 而于环境中没有时, 我们不特不停止此种能之继续,且更求创造环境中之资具。如我们在爱他人时,由爱之心理中之“能之之存在。此新能与旧能, 乃非二非一。所谓自觉超越限制者,不外新能不停滞于旧能,旧能过渡到新能,而旧能复投映于新能。所以真正的自觉,真正的超越自己之限制,并非真以一自己,为所对之对象。所谓我们若觉有一所对之“自己”者, 实因我们尚未真自觉此自己。只有向自觉之途而趋, 方觉有此所对之自己。如以光照暗, 暗虽渐去, 尚未去尽, 故若有暗为光所对。此即比喻我们通常视为所对之自己, 实不外我们去自觉我们初不自觉的自然等流之心理状态, 而尚未完成此自觉时, 所假立者。此中人可自觉曾超越一自己者, 正如光已明时, 回想过去曾由暗至明, 故若曾破一暗。其实真在明中, 实不能回想暗。其所以能回想暗, 乃因此明尚未贯彻至回想中之暗。所以真正已超越自己之限制者, 正当不再感自己之存在, 此即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之情形。在有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人觉有所破除之自己, 乃由我们超越自己之限制之事, 尚未贯彻到底, 故此时尚觉有一被超越之己。而在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中, 唯其因无一自己为对象, 故反为贯彻到底的真正自觉的超越自己限制之道德心理, 以其已不感有所超越之自己故。
你问:“如果无对待之道德心理, 不觉一被超越之自己, 则与我之顺本能冲动, 陷于物欲, 尽量享乐者何别? 因在此中我们亦觉继续有新乐,有新的感受之能。若此乐至陶醉忘我之境, 亦无被超越之自己可得。而且亦不觉冲动之逼迫及目的物之存在, 不觉心之紧接于目的物上被其限制啊”。
答: 此中差别, 在凡顺本能冲动,尽量享乐,而达陶醉忘我忘物之境者,必须先将我投入一已成之环境,足以供我尽情享乐之资具者。在此环境中,我们顺此路数之本能冲动而行时,虽自觉有新感受之“能”之继续,若与无对待之道德心理相同:然若有破坏此环境之刺激来, 则吾人所感受之“能”之继续, 立即全部扰乱,而渐断绝。故知此时我们虽不自觉受限制,而其所以似不自觉受限制, 乃全由自己先已限制于环境中;曾先视某环境为目的物,而紧接其上,并自限于一路数之本能冲动之故。而我们之无对待之道德心理之生,则自始不生自我们之投入一已成环境,而以环境中物供我之活动之资具时;而可生自我自己全忘却自己环境中有可供我之活动之资具之时。故在道德心理中所感之“能之继续”,在其需环境中之资具以为用,而于环境中没有时,我们不特不停止此种能之继续,且更求创造环境中之资具。如我们在爱他人时,由爱之心理中之“能之继续”, 便造出用以达爱人之目的之资具。故此为真正之不被限制而超越之心理;前者则为已在限制中之貌似无限制。前者又如已入被动之境中所感之貌似自动,而后者乃为真正之自动。后者如自发光中心,散入环境中之光,前者如流于四围皆暗之甬道中之流光。此光自亦能照其所到之处,但当环境破坏,则光不复存在。此即昔贤所谓役于物与不役于物之别。
我以上论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 均表现一共同之性质, 即超越现实自己之限制。我们的目的, 本来只是为使你自观你的道德生活。要是你一朝由上所论而认识了一切道德心理行为之共性, 凭此共性以为通路, 你便必然会于作你当下所感到的该作者外, 要求具备保存一切道德心理行为, 你必然要求尽量扩大你的道德生活。然而你要求具备保持一切道德心理道德行为, 以扩大你之道德生活本身, 却仍不出你当下的应该的意识之外。
本站编辑: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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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唐君毅,转载自:《道德自我之建立》。